▲日前《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憲法維護者」的大法官被賦予具體違憲審查權,可直接介入審理人民權利遭侵害。(圖/司法院)
大法官是為了確保憲法效力,防止違憲行為,解決憲法上之爭議而設計的制度,是「憲法維護者」。立法院於12月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取代原本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將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包括:法規範之憲法審查、裁判案的憲法審查、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及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將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採必要言詞辯論,從公布後3年實施。
修法原因主要是:1.《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不敷實務運作;2.解釋憲法案件的評決門檻過高,會議方式的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3.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之功能,而現制的大法官違憲審查標的未及於法院判決案,形成人權保障缺漏。
修法重點在於:1.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採裁判化及法庭化方式,除了接近法院的訴訟程序,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2.調降憲法審查的表決門檻,主筆大法官「顯名制」,以提升審理效能;3.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完善人民的基本權保障;4.總統、副總統彈劾的審理採高密度規範,維護憲政秩序安定;5.設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專章,強化制度性保障。
現行法下,我國大法官只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無法針對具體個案救濟,為更落實人權保障,本次修法建立裁判違憲審查制度,賦予大法官具體違憲審查權,讓大法官可「直接地介入」審理人民權利遭政府侵害之情況。
但大法官的權責未來會與最高法院衝突嗎?最高法院本是一般司法程序的終審法院,職權為糾正下級法院裁判違法、違憲;修法後的大法官亦可對具體個案的違憲爭議進行救濟,兩者的權責應如何劃分?是在最高法院上創設一個「第四審」嗎?
司法院強調,裁判憲法審查是特殊救濟制度,而非第四審。筆者以為,倘所有司法案件當事人都可以違憲為由,尋求大法官救濟,則大法官的人力絕對不夠,所以憲法訴訟必須嚴加過濾,並非所有案件都可往上尋求大法官救濟,至於未來會有怎樣的門檻設定,值得關注。
未來大法官處理憲法爭議時,必須開庭傳喚聲請人和相關政府機關到場說明、辯論,不像現在是大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才開庭。又,開庭中,除各方當事人和關係人陳述外,大法官也會提出問題、引導當事人或政府機關的辯論方向。筆者贊同本次修法,除可回應社會各界對大法官釋憲功能之效能,釋憲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外,亦更完善憲法審查、救濟制度,落實憲法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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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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