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環保局洗掃街車肇事。此為示意圖。(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南投縣環保局的洗掃街車廖姓駕駛,3年半前駕駛洗掃街車在路上值勤,結束工作時,廖男因彎道未減速,再加上車廂內還有510公斤重的水量,以致於車輛重心偏移,失控逆向撞上對向轎車,車上駕駛陳姓男子因顱內出血及開放性骨折,休克死亡。最高法院審理後,因廖男自首減刑,最後將他判刑7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7月,廖男於下午執行勤務前,已發現洗掃街車的方向盤、輪胎有異常狀況,但仍貿然駕駛洗掃街車出發,沿省道台16線名間鄉員集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進行洗掃街作業。下午3點多突然下雨,廖男即停止作業,駕駛洗掃街車打算返回於南投縣南投市五育國中附近之車場,此時車廂內還有510公斤的水量。
洗掃街車開到台16線某彎道時,廖男此時車速仍近60公里,這時前方車輛減速,廖男隨即踩煞車減速。但因洗掃街車的水箱內500公斤的水量位移,導致洗掃街車整體重心偏移,失控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迎面撞擊由陳姓男子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陳男因顱內出血及開放性骨折,送醫後不治死亡。廖男則在場等候警方前來,自首犯罪。檢方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對他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7月,其中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廖男明知車輛之狀況仍駕車上路,且於案發時地未減速慢行,導致發生本案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之悲劇,損害無以回復,被害人家屬之精神、心理亦因之受有難以磨滅之傷痛,被告所生危害不容輕忽。但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因此仍判刑7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4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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