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榮/你有開超跑的自由,為何我該為你的自由買單?

2018年12月24日 17:19

●鍾文榮/科普經濟學作家及資深產業分析師。經常四處臥底探究百姓生活,把枯燥的經濟分析轉成民眾能懂的文章。

在資本自由的國家,炫富是個人自由,至於仇富,我想就不必了,這就好像走在街上看見有人手提奢華的名牌包,住的是豪宅,這就是炫富的自由。因為個人的炫富對其他人並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套句經濟學理論,就是說這些個人炫富的自由,並不會對其它人產生外部成本,所以,我根本不會在意。

路上的超跑亦是一種炫富的自由,但這和上述的情境完全不一樣,我只要看見超跑出現在我的視野,我下意識的會馬上拉開車距,畢竟,超跑之於我有一種不確定性且隨機的風險,意即我認為超跑對於我有存在性的外部成本,離超跑遠點,自然是上上之策。

所以,路上的超跑損及我用路的自由,這是我的推論。

賠償上限

十二月初的時候,有位二十歲的駕駛清晨幫母親送貨,因疲勞駕駛的原因,意外撞上路旁停放的四輛法拉利,經評估,維修費用可能高達上千萬元。這條孝子疲勞駕駛撞上超跑的不對稱新聞,馬上席捲媒體數天之久。朋友當中有法學界人士,倡議應該比照菸品健康捐的方式對超跑課徵額外的稅捐,用於補貼超額的保險費,亦有法學界人士在媒體呼籲立法院制定超跑賠償條款,超跑車禍應該設定賠償上限。總之,超跑對於用路人的威脅,看起來應該有共識了!

大家都怕超跑上路

但經濟學看事情不會這麼簡單,朋友問我看法,我直覺上認為這是個外部性與交易成本的問題,我馬上想到的是「寇斯定律」(Coase Theorem)。假定,道路供不同駕駛人所使用,大家都在路上行駛,自然會彼此產生干擾成本,因此,政府必須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分配道路使用權給不同的駕駛,消除彼此之間的干擾問題。這個干擾問題就是,大家都怕超跑上路。

解決方式很簡單,假定彼此都沒有交易成本,如此一來,彼此都可以「出價」要對方少上路,這個問題就解決了。然而,此舉一定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這種協商基本上不具效率。

為「炫富的自由」買單

這讓我想到一個問題,當道路上還沒有超跑出現的時候,大致上有強制險就可以解決民事賠償的問題,或者,加買第三責任險也可以。邊際上,當超跑出現的時候,路上的威脅不再是當初的情況,因為只要肇事,不管責任的歸屬多寡,賠償的金額絕對超過一般的第三責任險。

我是這樣想的,我原本毋須購買超額的第三責任險,但路上的超跑一出現,我為什麼要加購保險?還不是我想把不確定性的意外風險成本轉嫁給保險業者,我的代價就是額外的保費。於是乎,路上的超跑之於我就是一種外部成本,超跑駕駛有炫富的自由,為何我要為他們炫富的自由買單,付錢買保險呢?反過來說,超跑駕駛不單有炫富的自由,且還享有炫富的外部經濟,這當然有損社會福利,我當然覺得不公平啊!

再者,大家都知道臺灣一部進口車的車價,以進口車2,000cc以上17.5%關稅、30%貨物稅與5%營業稅算起來,等於一台車要課60.4%的稅(加徵奢侈稅的話是76.4%),而保險的基準是以車價計算,這代表高價的賠償中,有很大一部份是由高稅率所造成的,然後,我加買的超額第三責任險的保費也有很大一部份是付給不存在的「稅」嗎?

對超跑額外課稅

既然,路上的超跑威脅到我,存在的外部成本,照理,可以讓外部成本內部化,合理的方式就是外部成本有多大,內部化的成本就該等額處理,最好的方式當然是對超跑額外課稅。

課多少稅呢?既然保險業者可以算出保險費,照理政府單位也可以計算出應該課徵多少稅率,車主每年就該繳交這筆稅捐,我相信費用應該不低才對,這筆稅捐就直接補貼超額理賠,且理賠的計算基準應該以車輛的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價格為準,才不會造成賠償都是賠給空氣的荒謬感覺。

我想,此舉保險業者應該不會同意,正因為此舉把我原本會繳給保險業者的保險費,變成超跑車主繳給政府的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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