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賄案,涉嫌索賄3950萬元,並有2.3億不明財產,二審遭判15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2.6億餘元。監察院24日以9比0的票數通過林錫山彈劾案。
監察院指出,林錫山於任職期間,假借權力,收受賄賂,以圖本身之利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本案發生於2016年初,林錫山遭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檢方發動搜索立法院,並對林錫山聲請羈押獲准,全案於同年5月偵查終結,林錫山等13人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去年5月間宣判,重判林錫山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林錫山坦承犯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但稱自己遭廠商蠱惑,「我把持不住」。至於不明財產罪部分,他辯稱父親留有遺產,再加上自己的投資,「不能因為我有錢,就說是財產來源不明,將財產全都沒收。」
不過林在高院審理期間,繳交貪污所得2800萬元;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的2.4億餘元,他除了繳回部分現金以外,還陸續提出名下不動產擔保,總計提出2.18億餘元的財物。林錫山並以照顧老母親為由,在過年前請求交保。
高院農曆年前作出裁定,准許林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住所,且限制出境、出海,另要求林應於每星期一、三、五,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報到。至於本案部分,高院29日做出二審宣判,改認定林錫山犯下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另外貪汙所得、不明財產,均宣告沒收抵償。可上訴。
本案監察委員,江明蒼、陳慶財、劉德勳、章仁香、高鳳仙、方萬富、尹祚芊、蔡培村、包宗和共9人全數通過林錫山彈劾案,全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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