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資料照/記者謝盛帆攝)
●林石猛/律師。
行政院長「勉予同意」葉部長之請辭,會影響昨日在記者會公布「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的效力?
教育部葉部長在記者會中,表示依《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後段等規定,已然對外發生效力。因葉部長代表教育部予以同意聘任,並非要式的行政處分。
要式行政處分,通常須法律設有明文規定,實例如授予學位之畢業證書(參學位授予法第14條)。
《大學法》並未就第九條第一項之聘任,明文規定須以特定格式為處分行為。因而,教育部之同意聘任係不要式的行政處分,而得以普通公文書或口頭方式對外通知,而發生其規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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