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因宣布「勉予同意」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接任台大校長被告發瀆職、圖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圖/記者張榮恩攝)
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
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因宣布「勉予同意」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接任台大校長下台,律師林憲同質疑,葉俊榮明知台大校長遴選程序有包括遴選委員蔡明興違背迴避義務等程序性重大瑕疵,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葉俊榮、管中閔、蔡明興等3人,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瀆職、圖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台大校長爭議歷經三任教育部長,律師林憲同告發,根據時任教育部長葉俊榮於今年8月「不予核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內部審議,以及今年9月「行政訴願答辯」的外部答辯,可認定教育部不予承認台大校長遴選合法,以及不予承認管中閔具備台大校長適任資格。
林憲同認為,葉俊榮應受教育部「不予核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公法約束,卻在明知台大校長遴選程序有瑕疵及管中閔不具備台大校長適任資格的前提下,24日下午對外發布「勉予同意」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葉俊榮發聘的決定顯然是以一人私意破壞國家體制而圖利管中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
告發狀指出,台大校長遴選會是依教育部的行政委任授權,該校長的遴選文件製作具備「公務上製作文書」之公文書效力,管中閔報名參加台大校長遴選時,本應據實填寫申報曾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獨立董事,或曾在擔任公職期間至中國任教等情節,管中閔卻故意隱匿應據實登載的事項,此部分涉違反刑法之行使偽造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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