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強化遊覽車安全,明訂車齡逾19年、1999年6月30日前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遊覽車,2019年12月11日起強制退場。(圖/記者賴文萱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為強化遊覽車安全,交通部26日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三,內容明訂車齡逾19年、1999年6月30日前出廠遊覽車,明年1月1日起,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且其使用期限至明年12月10日,屆時車輛車齡已滿20年,將強制退場。
交通部在1998年才正式實施車輛型式認證,但在此之前的車輛,雖然符合當年法規,但未通過傾斜穩定度及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等安全檢測。為確保遊覽車行車安全,因此修正相關法規,明訂退場機制。
交通部在修正條文內明訂,1999年7月1日後出廠的遊覽車,自2020年1月1日起,於出廠年份屆滿15年前後的一年內,應依規定完成車輛安全查驗,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營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完成者,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
▲交通部針對遊覽車設定退場機制。(圖/記者賴文萱攝)
其中,依規定完成辦理底盤安全檢修及車身重新打造查驗者,得繼續使用至出廠年份屆滿20年止;其出廠年份屆滿20年後,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但若僅完成辦理底盤安全檢修查驗者,得繼續使用至出廠年份屆滿18年止;其出廠年份屆滿18年後,則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
另外,遊覽車若在2019年12月31日前,出廠年份已屆滿15年者,應於2020年1月1日起3年內,依前款規定辦理;其出廠年份已屆滿18年者,於出廠年份屆滿20年起,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
交通部也明訂,未辦理底盤安全檢修查驗而發生因車輛底盤機件故障的交通事故者,應完成底盤修復,且於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後,6個月內完成底盤安全檢修查驗;其未於期限內完成底盤安全檢修查驗者,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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