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數年來,中藥販賣業者、藥師公會、中醫師公會等團體,不斷就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所規定之營業範圍以及涉及之「國家考試」,向藥事主管機關為各種立場與主張大相徑庭的陳情及抗議,引發各界關切。藥師公會政策執行長沈采穎26日表示,建議考試院針對中藥的一個題目增列,可以召集專家學者看這種在比例上未來在國家考試部分,要有多少百分比是比較合理的。
藥事法第103條條文提及之考試,由於該條文僅規定考試者之資格、業務範圍,尚乏該類人員定義與考試名稱,且未授權訂定管理辦法,故無法辦理考試。「應站在全民一個用藥安全,希望藥師針對重要的知識能夠與時俱進」,沈采穎表示,未來針對這個考試部分,建議考試院針對中藥的題目增列,可以召集專家學者看這種在比例上未來在國家考試部分,要有多少百分比是比較合理的。
▲藥師公會政策執行長沈采穎。(圖/記者潘永鴻攝)
沈采穎認為,「教」部份來說,在未來譬如說在這個持續教育,藥師每六年要120個繼續教育學分,那也可以同意,有執行中藥業務的除了這120個學分之外,多增加多少學分,很希望知識能與時俱進,所以政府如果制定執行中藥需要每六年多少學分,要站在民眾用藥安全,以及藥師的專業度,提升如何讓民眾了解中藥要也是一種藥。
沈采穎指出,憲法規定政府應該要有維護人民健康定義的考量,針對這次「藥事法第103條」爭議,在之前衛生署時代在十九年前的一個中藥商賄賂案部分,看得出當時衛生署的官員,未在民眾的一個健康最大的利益去阻擋法案,因為某些因素造成103條通過而且不清不楚寫了「中藥師」三個字,其實是錯誤的政策,盼現今的立委針對此議題有所關注,不管是就地合法化中藥技術士,在法上其實都是不合理的,監察院在一九八九年也一次性的法律解決案例,已經給就地合法化一次。「希望說針對這個法案的部分的一個修正,未來能夠把它更明確的定義,不要再含含糊,應重新檢討的必要。」
▲考試院。(圖/記者潘永鴻攝)
對此,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司長黃慶章表示,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提及之「國家考試」,涉及我國整體藥事管制政策,應由藥事主管機關就法條所列特定人員之職業屬性、管理規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如何出具修習中藥課程證明文件等,先行釐清並為政策決定後,考試機關才能夠具體規劃相關考試。因此,關於藥師公會的意見,應該由藥事主管機關先行決定我國藥事管制政策後,考試機關再配合研議。
考試院上週21日表示,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係為解決既有人員從事中藥販賣業務之權限問題,未來則應由條文中之「中藥師」從事中藥販賣業務。至於是否設置中藥師,其與中醫師、藥師之關係及執業範圍為何?因涉及中醫、藥之重大政策,「非屬本部權責」,仍宜請藥事主管機關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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