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簡易判決很難簡單 是惡夢的結束還是開始

▲▼有罪判決,簡易判決,司法,官司。(圖/pixabay)

▲簡易判決節省了司法資源,卻犧牲了被告的答辯機會,損及人民的權利。(圖/pixabay)

如果要判決一個人有罪,應不應該要給他答辯的機會?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顯而易見的,應該。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下,對於給被告答辯的機會這件事,卻存在著例外的設計,也就是說,法院可以不給被告任何答辯的機會,就直接判決被告有罪。而這樣的制度,有著一般人難以望文生義的名稱-「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其實,「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是相對於通常程序的設計,也就是較為簡化的程序,甚至簡化到可以不讓被告答辯,就直接判決被告有罪。簡化的理由是為了要節省司法資源,讓事證明確或被告坦承犯行的輕罪,適用簡化後的程序,讓有限的司法資源留給比較需要花時間去釐清案情的案件上;同時,也讓被告可以早點脫離訴訟,回歸日常的生活。

然而,以節省司法資源做為簡化程序的理由,乍聽之下似乎不無道理,但是仔細想想,如果簡化程序指的是剝奪被告答辯、證據調查、交互詰問的機會,那就等於是以犧牲被告權利的方式,來成就國家資源管理的需求,將國家資源管理凌駕於人民權利之上。

當然,在司法資源有限的現實上,考量國家資源的有效運用是必然的,不過,面臨人民權利保障時,自然還是要以人民為核心,只有在人民同意或不損及人民權利的前提之下,才能有考量國家資源如何運用的問題。因此,簡化訴訟程序也當然應該在人民同意或不損及人民權利的情況下才可以。

正因為如此,外國法制對於簡化訴訟程序的處理,除了必須要是事證明確或被告坦承犯行之外,都會加上被告同意的要件,也就是說,必須是被告同意案件確實是事證明確的,而且也沒什麼要爭執或主張的,也願意放棄自己原來在訴訟程序的權利等前提下,國家才可以簡化應有的訴訟程序。否則,一旦被告對於法官或檢察官所認定的「事證明確」有所爭執,或對於自己所做過的陳述是否算是「坦承犯行」有不同意見,或是對於法院應判處的刑度有所請求時,簡化訴訟程序,實質上就是在剝奪被告答辯的權利及機會!

但是,我國的「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沒有要求在簡化訴訟的程序之前,應該取得被告的同意,因為沒有規定,實務上,法官、檢察官當然也不會去問被告是否同意簡化其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法官或檢察官不需要考慮被告的意願,就可以自己決定簡化被告的審判程序,不讓被告進行答辯,就判決被告有罪。

除此之外,這樣的制度設計也會吸引法官運用簡化的程序,因為程序簡化之後,法院就不需要開庭,不需要聽被告說什麼,不需要調查證據,不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進行交互詰問,法官的工作負擔自然大幅減輕,從而,只要案件類型可以適用於簡化後的程序,法官很自然的會選擇簡化後的程序,很自然的會選擇不讓被告答辯,很自然的就直接判決被告有罪。

在如此的脈絡下,不難發現我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的規定,是把國家資源分配做為訴訟制度設計的優先考量,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首應保障的人民權利,反而置於次要地位,如此設計及操作的結果,「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不過就是有罪判決的快速道路。至於被告的權利,就在這條快速道路蓋好的同時,就已經被拋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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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律師●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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