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女在公園野戰,最後獲判不起訴。(圖/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廖姓男子日前找女子買春,為了方便,便直接到新屋的一處公園涼亭辦事,遇到路人經過還大聲訓斥對方趕人。警方到場逮人之後依公然猥褻罪將兩人送辦,但檢方認為,涼亭外有布簾遮蔽,顯示該男女並無「使人觀覽意圖」,判定不起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3月10日下午3點多,45歲的廖姓男子和一名女子談定價格之後,就拉著對方到公園的一處涼亭內發生性行為,見到有路人經過,還大喊「你走開啦」。之後有人民眾報警表示公園內有「野砲」,警方偵訊之後,依公然猥褻罪嫌將2人送辦。
附近的居民表示,這個皆有常常會有街友在此住宿休息,所以會有很多雜物或是棉被等等,當時兩人在公園辦事的時候,涼亭四周還搭有布簾,很可能也是街友搭設的。因此兩人供稱,他們野戰的時候,已經刻意挑了有遮蔽的地方「沒有要給大家看的意思」,甚至也有訓斥讓路人離開。
檢方判定,該涼亭除了有布簾,附近還有樹林、竹林等遮蔽物,很難認定這對男女有主觀上故意要讓人觀覽的意圖,與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予以2人不起訴。也就是說,涼亭的布簾意外的救了這對野砲男女。
過去也有多起涉嫌公然猥褻的案例,但因為當事人原先就不是要讓人觀看,且也有找遮蔽物,也因「無讓人觀覽的意圖」不起訴。另外,該女為了要脫罪,反過來指控廖男性侵,但是經檢方調查後,並未有性侵罪行,因此這個部分已偵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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