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傑/醉不上路 追進私人停車場的酒測合法嗎?

▲▼酒駕,飲酒。(圖/視覺中國)

▲年關將至,許多歡聚場合總免不了會飲酒作樂,但喝酒後千萬不要開車、騎車,酒駕害人又害己。(圖/視覺中國國)

小茗於某日下午2點飲酒後,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下午5點騎乘機車上路,又於同日晚間8點騎車違規闖越紅燈左轉,經警鳴笛要求停車卻仍置之不理,並加速騎至某大樓地下停車場,而為警攔檢盤查;員警見其略有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2毫克,嗣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法院據以判決有期徒刑4月,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小茗不服判決,認為因紅燈左轉違規,警察一路尾隨至大樓地下室前才鳴笛,但他已經左轉要進入大樓地下室來不及煞車,員警又尾隨至B1,他並非現行犯,員警未依搜索程序調查而提出上訴。經上級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調查程序合法,原審判決並無不當而駁回上訴。

《刑事訴訟法》所謂之「搜索」,原則應需持有搜索票始得為之,但該法亦規定有數種於不及聲請核發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之情形。其中,第131條第1項第2款即規定因追躡現行犯,有事實足認現行犯確實在內,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之情形。

若在公共場所發現犯罪嫌疑人後,始終無間斷地持續追躡該人,而該人嗣逃入住宅或其他私人領域者,即與以上規定之情形並非相同,而此種情形於外國實務上有所謂「熱追緝」或「熱追捕」之概念,亦即認前述始終追躡犯罪嫌疑人,並確實掌握其所在之情形下,因已無就該人之所在有誤判之可能,且此時追訴犯罪所得確保之公共利益已甚為明顯、具體,雖同時因未持搜索票而擅入住宅或私人領域實施逮捕,對該住宅或私人領域內之隱私權有所影響,然該隱私權所受影響程度尚為確保前述甚為明顯、具體之犯罪追訴公共利益下所得容許之限度,故認即便未執有搜索票,仍得進入住宅或其他私人領域內執行逮捕。

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上雖無前述「熱追緝」、「熱追捕」之概念或相類似規定,但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前述關於追躡現行犯之逕行搜索規定,其僅「有事實足認」之心證程度,即已容許無搜索票而進入住宅或私人領域執行搜索,則於始終追躡犯罪嫌疑人並完全掌握其所在之情形,若反謂應另行聲請搜索票始得進入住宅或私人領域執行逮捕,實有緩不濟急且輕重失衡之嫌。故上級審法院認為上述之「熱追緝」或「熱追捕」概念,於我國刑事追訴制度上得予以援用。

小茗既為飲酒後騎機車上路,並於尚屬公共場所的路途中即遭警員對其產生涉犯公共危險罪之懷疑,其後警員趨車尾隨要求其停車,但他未予理會而進入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因此員警懷疑小茗涉犯公共危險罪嫌既始於公共場所,且始終追躡至屬私人場所之大樓停車場,甚且於小茗進入大樓停車場後,仍尾隨進入,與上述「熱追緝」之概念相符,故本案員警進入小茗私人停車場內,雖未執有搜索票,然依前述亦難認違法。因此,小茗的上訴因無理由而被上級審法院駁回而確定(酒駕案件屬二審確定案件),他將面臨有期徒刑4月之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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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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