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翁啟惠無罪 士院:無賄賂合意、技轉符合中研院規定

2018年12月28日 12:28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涉及浩鼎案,被依照2個貪污等罪嫌提起公訴,士林地院28日一審判決翁啟惠無罪。士林地院指出,就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翁啟惠與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已經達成貪汙賄賂的合意,另外翁啟惠技轉的過程也符合中研院規定,所以判決翁啟惠無罪。

▲▼士林地院發言人李世華,也是浩鼎案審判長,說明浩鼎案無罪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士林地院發言人李世華,也是浩鼎案審判長,說明浩鼎案無罪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檢方查出翁啟惠與張念慈為舊識,並指控張念慈在2011年透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表示浩鼎董事會已經決定發行1500張技術新股,贈與翁啟惠。另外檢方也認為,翁在2012年中研院長任內,以女兒當人頭收取張念慈行賄的3千張、市值9300萬元的浩鼎股票,並將中研院醣分子研究成果轉交給浩鼎。檢方因此依照2個《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起訴翁啟惠。

不過士林地方法院調查後,一審判決翁啟惠無罪。合議庭指出,針對1500張技術新股部分,檢察官提出翁、張二人間的電子郵件,只發現張念慈的郵件中載明:「日後擬發給1500張技術新股贈與翁啟惠....」翁啟惠也僅簡短回「OK」,期間並無提及要求翁啟惠在職務範圍踐履特定行為之意思,難以認為2人間已經達成貪汙行賄期約合意。

另外士院也認為,翁啟惠在技轉過程中,是以創作人之身分,洽詢有意簽署技轉授權的廠商,符合中研院所規定的技轉流程;並非違反職務上行為,交付中研院研究成果給浩鼎的貪污對價行為。

至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部分,翁啟惠主張,是先由張念慈借款支付,而後再由張念慈賣出先前為翁啟惠持有的浩鼎股票來償還,並非賄賂。經過士院調查後,認為翁、張2人相識多年,翁啟惠長期透過張念慈投資理財,投資模式都是先由張念慈建議翁啟惠投資標的,之後翁啟惠依照張念慈的建議,匯款支付投資金額。而在翁啟惠取得3000張浩鼎股票前,已經先透過這個模式,取得1460張浩鼎股票,都交給張念慈管理、處分,而當時翁啟惠持有的浩鼎股票,市值達到1億6千萬,足以支付之後認購3000張浩鼎股票所需的9千3百萬元,確實並非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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