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覆已邁入第68天。(資料照/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普悠瑪翻覆至今超過2個月,司機尤振仲28日委託律師召開記者會,質疑行政院調查小組「人為超速的認定」,強調自己完全依速限行駛,希望調查小組公布2次的訪談紀錄以及確實的通聯記錄。對此,行政院晚間發布新聞稿堅持指出,意外發生前,尤振仲超過該路段速限,且未有任何煞車把手操作的紀錄,但訪談紀錄部分,取得尤員書面同意後就會公開。
普悠瑪翻覆事故已邁入第68天,尤振仲28日委託律師召開記者會,除了初步對外釐清事故,也特意發表聲明質疑行政院調查小組調查記錄與實際陳述不符,第一,他表示完全依速限行駛,「當日列車過武荖坑橋後,按照該路段速限,我將電門把手放置在刻度時速82、83公里來降速。但調查報告卻指出,電門把手從我出羅東站後直至出事前,都放置在刻度時速140公里」。
第二,尤振仲也強調他除了努力排除故障,也試圖煞車,「意外發生前,我持續嘗試排除故障,最後一次復位完成後,我轉身隨即發現列車速度異常,為避免列車直接撞上月台造成更大損傷,因此,我緊急做了緊韌動作,試圖讓列車傾倒出軌。但調查報告指出,沒有任何煞車跡象」。
陳述與調查小組有出入,尤振仲表示,希望調查小組可以盡快公布2次的訪談紀錄以及確實的通聯記錄。
▲普悠瑪事件司機員尤振仲律師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對此,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發言人鐵道局胡湘麟局長晚間特予澄清說明,他表示,調查小組係依據出軌列車的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Train Control and Monitor System)所記錄的列車實際車速及速度把手位置的電子資料據實還原,直指意外發生之前,按調查小組分析車速141 km/h不但超過該路段普悠瑪75 km/h之速限,亦超出該路段曲線傾覆臨界速度116~121 km/h,導致列車出軌。
煞車部分,胡湘麟則說,調查小組仍依據前述TCMS記載的電子資料,還原當時煞車操作情形,按紀錄顯示6432次列車自羅東站出發直至列車出軌,煞車把手均置於0段位(詳附圖1、2,報告書第50、27頁),意即未有任何煞車把手操作的紀錄。
至於通聯紀錄聲音檔,胡湘麟表示,這是屬於宜蘭地方檢察署的偵查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限制公開。另有關訪談紀錄部分,調查小組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取得尤員書面同意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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