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網友對第一次見面的女網友伸出狼爪。(圖/示意圖/CFP)
地方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2017年在臉書主動加女子小美(化名)為好友,並以李XX名義相約到一處夜市碰面,隨即將對方載往產業道路某處,並於停車後先親吻嘴唇,對方隨即以雙手抵抗及「我不要」等語明確推拒,他仍強制性交得逞1 次,隨後便騎車逃逸。案經桃園地院審結,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
依判決書提到,陳男將女網友載至一處巷內產業道路某處,於停車後先親吻嘴唇,遭對方明確推拒,仍接續強抱、撫摸胸部、下體、指侵,又強行拉住對方要求撫摸生殖器,並以「如果不幫我打手槍,我就不載你回家」等語要脅 ,強制性交得逞1 次後便騎車逃逸。
後來是因小花不甘受辱,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陳男未能克制自身情慾,無視對方明確拒絕,以強制手段性侵害,造成對方心理恐懼與傷害,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且未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最後,量處3年8月徒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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