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副教授「傷害年輕女學生」性侵3次 她哭:說我是可笑的母狗

▲▼性侵,裸女,自拍,約炮,賣淫,外拍,小模,裸照,床,嘿咻。(圖/翻攝pixabay網站)

▲誣告副教授性侵,還寄信去學校投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翻攝pixabay網站)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南部國立大學的潘姓副教授在網路上認識張姓女子,不料分手後居然遭對方分別向3個地檢署怒告性侵,之後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因此反控張女誣告。全案上訴至台中高分院,法官考量張女有憂鬱症,依誣告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潘姓副教授與張姓女子2003年認識、交往一年,不過期間見面次數非常少,幾乎是個位數,分手之後也有將近9年沒有聯絡;不料張女竟然不甘分手挾怨報復,甚至企圖影響尚在進行中的恐嚇取財、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因此指控潘男分別在宜蘭礁溪、台中等旅館對她性侵,不過案子都因證據不足,經檢方偵查終結不予起訴。

張女哭訴,當時很信任潘男就跟著他進去房間,結果就被亂脫衣物、親吻,「他說他是性愛博士,他永遠都會讓女人滿足……還很生氣的跟我說我是一個很可笑的母狗。」她之後甚至失控以電子信件傳送標題為「潘老師傷害年輕女學生」等內容向潘男任職學校投訴。

潘姓副教授則表示,曾經交往過,時間很短暫,不適合就沒有在一起,交往期間有見過幾次面,前前後後斷斷續續,不是長期間聯繫的交往,且期間只有牽手、擁抱、親吻等行為。大部分見面時都是張女自己來會合,不記得曾一起去過宜蘭、台中市。

案經台南高分院與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張女竟於事隔多年後,虛構事實,任意誣指,使潘男無端遭受訟累,嚴重影響正常生活,並浪費司法資源,所為實不足取,但審酌她罹患憂鬱症身心狀況,因此依誣告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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