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少女一夜情後遭毆。(圖/達志/示意圖)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邀17歲少女小美(化名)看夜景喝酒,詢問是否有性經驗、是否想嘗試一夜情,對方並無明確反對之意;後來做到一半,小美突然說「不要」,以腳踢林男肩膀表示不願意,並於隔天控告遭性侵。不過,林男則是控訴小美哥哥及其友人認為60萬元賠償金額過少,一同出拳毆打他,還被喝令簽交本票,金額達1800萬元。台中地院一審判林男無罪,檢方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改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2月徒刑,可上訴。
依判決書提到,林男透過共同朋友介紹而認識小美,邀約她看夜景,又改約至住處喝酒聊天,期間詢問是否有性經驗、是否想嘗試一夜情等,見她並無明確反對之表示,即親吻、脫去衣服,並要她脫去衣服,她則是自行脫去衣服,不過,後來她稱「不要」,以腳踢肩膀表示不願意,並表示要上廁所,林男才結束性交。
小美隔天將遭性侵之事告知家人,經家人偕同前往醫院驗傷,全案因此曝光。而林男與小美家人在住處協談時,有下跪尋求原諒,表次願意以結婚方式處理此事,但對方家人不同意,而要以60萬元和解,而小美的胞兄與朋友不滿其態度,且認為賠償60萬元金額過少,一同出拳揍林男,繼而喝令簽交本票;對此,檢方已依傷害罪、強制罪起訴施暴者。
台中高分院認為,本件全程是林男邀約主導所為,況且是因本案發生後雙方協談時,才有毆打及簽本票情事,縱認他有遭毆打成傷或簽發本票,均是在性侵案件發生後協商後續事宜所致,與他有無涉犯強制性交一事,尚屬二事,未足以倒果為因,以有事後商談協調和解不諧肇致糾紛,而認先前性交一事是「仙人跳」,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最後,法官認為客觀上林男可能主觀上認為小美之意態舉措,似為縱體相從、意欲相就,但至多亦僅只可認她於酒後或有狎暱之舉,尚未足認已有姦淫之意,且既然對方已言明「不要」,並以腳踢作為抵拒反對之意,顯見並無更進一步之親密行為,並非兩情相悅,因此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林男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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