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替代役在進行水壓測試時被砸斷手,新竹縣消防局判國賠18萬。(圖/新竹縣消防局提供)
突發中心/新竹報導
龔姓消防替代役男2016年在竹東分隊時,與隊員測試水壓,因水車螺牙爆開,導致水龍彈開打斷龔男右手,龔男退役後因舊傷反覆發作無法好好工作,認為新竹縣消防局在消防水車管理有缺失,導致他受傷,無法好好更工作,向法院提出國賠153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判新竹縣消防局賠償18萬1052元。
判決指出,龔男2015年9月分發到新竹縣消防局竹東分隊擔任消防替代役,負責內勤工作及支援外勤工作。2016年7月間到竹東1棟大樓執行送水測試勤務,龔男站在傅姓消防隊員旁待命。測試時,傅員僅以一手扶壓,水車螺牙爆開,整支水龍彈開,打到龔男,造成他右手拇指關節脫臼移位、無名指骨折,8月退伍後仍在治療及復健,無法工作。
2017年龔男因擔任送貨員,常搬重物,3個月後卻因先前傷勢影響,導致「右拇指活動範圍受限制、不能搬運重物」的後遺症,無法當送貨員及其他工作而離職。
龔男提出國賠,主張他服替代役期間,屬授權公務員,不應排除國家賠償法的適用。消防水車是由國家設置,方便消防隊員救災救難的設施,屬供公務使用之設施,消防局是事實上管理者,新竹縣消防局均應確保該消防水車不對人民造成損害。依國家賠償法,因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的損害,無論國家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都要負賠償責任。
龔男受傷是因消防水車螺牙爆開所致,無論消防局是否因過失未維護,或設備老舊、年久失修,都是消防局對消防水車管理有欠缺,導致他有損害,因此便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主張消防局應負醫藥費1萬1293元,工作損失25個月餘工作損失52萬4667元,精神撫慰金1百萬元,共請求國賠153萬5960元。
新竹縣消防局向法院表示,龔男不適用國賠,當時龔男為求一時之便,站立於水車旁,致造成自身受傷,龔男受有損害,但與消防水車的設置管理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龔男並未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他請求賠償其醫療費及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顯然過高而不合理。
法官調查,龔男當天協助消防勤務,而處身消防水車旁,螺牙突然鬆脫、爆開而遭傷右手,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龔男主張新竹縣消防局應負國賠責任有理,判賠18萬1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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