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所規定之營業範圍以及涉及之「國家考試」,而是否需要增立中藥師法「中藥師」國考項目,或是召集專家學者增列中藥題目,民間團體藥師公會、中醫師公會、中藥商等等,各有不同見解。
十一月份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中藥從業青年權益促進會、台北市中藥商業公會等全國北中南中藥商及第二代,超過2千多人至衛生福利部抗議,持著「讓我們考試,不要安樂死」標語,民間團體抗議政府超過25年沒有發過任何一張執業證照,使得中藥商長輩凋零後,第二代根本想繼承也無管道考證照合法開業,恐產生中藥世代斷層。
▲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維護中藥文化,延續中藥傳承」抗議活動,近2千中藥商衝衛福部與警爆肢體衝突。(圖/記者季相儒攝)
多年來,中藥販賣業者、藥師公會、中醫師公會等團體,不斷就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所規定之營業範圍以及涉及之「國家考試」,向藥事主管機關為各種立場與主張大相徑庭的陳情及抗議,引發各界關切。究竟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所提及之「國家考試」所指為何,何以至今難以開辦,政策上是否適合開辦,考選部表示,凡此皆涉及我國藥事管理與藥事專業人員之考選政策,實有通盤檢討,予以釐清之必要。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司長黃慶章。(圖/記者潘永鴻攝)
「應站在全民一個用藥安全,希望藥師針對重要的知識能夠與時俱進」,藥師公會政策執行長沈采穎表示,未來針對這個考試部分,建議考試院針對中藥的題目增列,可以召集專家學者看這種在比例上未來在國家考試部分,要有多少百分比是比較合理的。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司長黃慶章表示,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提及之「國家考試」,涉及我國整體藥事管制政策,應由藥事主管機關就法條所列特定人員之職業屬性、管理規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如何出具修習中藥課程證明文件等,先行釐清並為政策決定後,考試機關才能夠具體規劃相關考試。因此,關於藥師公會的意見,應該由藥事主管機關先行決定我國藥事管制政策後,考試機關再配合研議。
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執行長施純全表示,國家憲法精神,攸關人民的的健康安全議題,應該專由職業人員來管理,按照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就是要經過國家考試,所以管理中藥這麼專業的問題,應該經過國家考試,走國家考試的立場,來產生中藥專責的重要的管理制度。
制度如何去落實,施純全提出,第一應短期內可以按照藥師法103條的精神,辦理國家考試,第二未來應該要朝向,另立中藥師法,辦中藥師考試,一勞永逸解決中藥的管理人員的中長程整體規劃,以保障人民健康與安全,這也是國家的責任。
黃慶章則是回應,藥事管制政策定案後,如果說確定要辦考試,考試機關就會請藥事主管機關釐清考試及格人員領取執業證的職業名稱、與中醫師藥師等既有專門職業的關係、應考資格等事項,並依憲定職權研定考試規則、辦理考試。
由於民間社團立場不同,黃慶章表示,不管西藥或是中藥,都是有同一個藥事法在管理,也同一個藥事主管機關在負責中藥和西藥的政策,整個對於藥事管制政策,應該要如何訂定,還是要由衛生福利部做一個政策決定,考試機關再來配合辦理。
黃慶章認為,雖然有中藥跟西藥的不同的看法,但是畢竟藥事法只有一個法律,藥師主管機關也是一個機關,對於這個民眾用藥安全,必須要做一個政策的決定,還是會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如果需要就會辦理國家考試。
▲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維護中藥文化,延續中藥傳承」抗議活動,近2千中藥商衝衛福部與警爆肢體衝突。(圖/記者季相儒攝)
藥事法第103條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