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CFP)
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台北一名吳姓女子與謝姓前夫離婚後,馬上就與張姓男子再婚;後來在報新生兒戶口時,戶政事務所回推懷孕日期找來謝男,讓對方認為自己遭劈腿怒告2人通姦。一審新北地院判吳女、謝男3個月有期徒刑;他們不服上訴。二審法官依照醫師診斷證明認為,吳女受孕是在離婚後,因此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2016年8月24日與謝姓前夫離婚,後來又與張男結婚,並在隔年的5月3日生下女兒,但因為孩子要報戶口,經戶政人員推算女嬰是在前段婚姻關係中所受胎,因此通知謝男表示生父欄要填寫他的名字。
謝姓丈夫表示,雙方會離婚是因為吳女很長一段時間經常不回家,雖懷疑她在外面有跟其他人交往,但她都否認,直到離婚後,接到戶政事務所通知,才知道她生了一個女兒。他因此認為吳女、張男2人在婚姻還存在時,就有通姦關係。
不過依據斷證明書來看,醫師認為受胎時間應為2016年8月28日前後1、2天,醫學上稱的週數,是從最後一次月經的第一天開始算,不是從受孕日開始算,假設所有人的月經週期是大多數人的30天,則此人就是第16天排卵,排卵的前後2、3天會受孕,但並非所有人的週期都是30天;本案當時確定吳女最後一次月經為2016年8月13日無誤,故生產日2017年5月3日產子,其週數為37.4週,實際受孕日為2016年8月28日左右。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據醫生的說法,縱使吳女、張男曾承認尚未離婚前就發生性行為,但受孕日是離婚後,因此改判2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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