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大法官開庭】法庭之友說的是專家意見或公開遊說?

▲▼法庭之友,勸告,宣導,大聲公。(圖/視覺中國)

▲《憲法訴訟法》引進了「法庭之友」制度,可指定專家、學者等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但美國的「法庭之友」演變成「遊說法官採取特定的見解」。(圖/視覺中國)

擴大人民參與審判,避免法官審判的專斷、錯誤,是多年來司法改革的目標,其中的方法有採取人民陪審、參審、觀審,或現在研擬的國民法官等制度。而在英美法體系上,為展現審判民主化,早有「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的設計。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其中第19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第20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在得到法庭許可後,提出專業意見,並揭露其與當事人之關聯」,明確引進「法庭之友」制度。

在明確立法之前,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由法院或當事人合意選任鑑定人」;《行政訴訟法》第162條規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3點規定,「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到場陳述或以書面提出意見。前項書面意見應告知兩造。合議庭選任專家前,得命兩造陳述意見」。此外,《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13條及施行細則第14條亦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為調查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到院說明」。

實務運作上,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已就多起訴訟案件,依職權主動使用「法庭之友」制度,最高法院也在許多民事事件及刑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時,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書面或到庭陳述意見,而大法官就釋字解釋邀請學者專家作法律意見鑑定更屬常態。另在RCA(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mpany of America)勞工職災訴訟,「美國全國製造商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NAM)與「美國全國對外貿易理事會」(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 NFTC)也被動的向最高法院提出「法院之友意見書」(amicus curiae brief)。

「法庭之友」制度最早源自於古羅馬法,是針對法院可能不易理解的議題提供建議,特別是在面對社會矚目案件或重大法律議題時,容許兩造以外的人表達意見,敦促法院進一步思考案件的影響力,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也可以增進司法的公信力。換言之,這是對法官審判合法的公開關說,但僅止於法律意見,不包括事實認定。雖然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未必會拘束法官,但外國實證研究顯示,事實上還是會產生一些實質的影響力。

至於影響力的多寡,則取決於「法庭之友」是中立的,還是利害關係的;是政府的,還是民間的;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亦或是法院依職權找來的。通常中立的「法庭之友」也是主動的,都是學者、專家、民間公益團體、政府機關,與訴訟結果並無利害關係,但基於公益的目的提供專業意見予法院,或為政策、立法目的辯護,希望藉由其所提供之法律意見,將訴訟結果導引助於公益或與政策、立法目的相符,這類「法庭之友」的意見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高。

具利害關係的「法庭之友」也是主動的,大都是訴訟當事人基於勝訴的考量,聘請學者、專家撰擬專業意見予法院,冀望影響訴訟結果。這類「法庭之友」的意見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最低。另外,法院依職權找來的「法庭之友」,自然是法院審理特定事件時,認為法律適用有重大爭議專業不足,而主動尋求專家協助,此類「法庭之友」的意見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當然最高。

訴訟當事人有可能藉由「法庭之友」的包裝來影響法院的訴訟結果,因此在程序上就有必要對於「法庭之友」的產生作若干規範。美國Supreme Court Rules第37.6條規定,若意見書是由私部門的當事人所提出,則必須揭露該意見書的作者有哪些人,又有哪些人有出資贊助,這是為了避免出現當事人偽裝成「法庭之友」,撰寫意見書支持己方陣營的情況。剛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3項也有類以規定。

在目前的數位科技下,大數據及人工智慧已經有提供法官審判資訊多元化的功能,可以輔助法官避免專斷,足以取代「法庭之友」的意見,縱使有欠妥適的意見亦可在公開的機制下被過濾,法官獨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另依照我國國情,會有多少人真正願意誠實揭露報酬資訊來源?

更早有論者指出,美國現代的「法庭之友」制度的目的已從「避免法官犯錯」演變成「遊說法官採取特定的見解」。這是因為人們發現,法院判決的影響力遠遠超越當事人的特定個案,所以有必要提供一個途徑,使當事人以外的社會中其他聲音能夠進入法院。換言之,「法庭之友」制度已變成特定團體公開關說法院採取特定見解,來影響社會的價值取向,目前我國實務運作的結果也有類似的傾向,「法庭之友」已變成法官裁判的背書工具。因此,「法庭之友」還是當初的法庭之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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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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