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遭酒客強制猥褻。(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郭姓酒客2017年在某小吃部消費後,被小吃部女服務生阿美(化名)帶回住處休息,兩人事後因故發生爭吵,後來阿美報警提告遭猥褻,而郭男則稱自己被以類似「仙人跳」手法誣陷。不過,法官根據員警第一時間到場處理的狀況,加上報案錄音檔顯示阿美語帶哽咽、情緒激動,多次以「快點」催促警方儘速派員到場,足信她遭強制猥褻、在屋外走道被毆打等狀況,確實是親身經歷,而非憑空杜撰,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郭男徒刑10月。
依判決書提到,發生爭吵後, 阿美於是請郭男離去,但卻被壓倒在床上,強行撫摸胸部,進而被徒手毆打頭部、臉部、腹部等處,趁隙逃至屋外走道,以line向友人求救,後來經友人建議,迅速以電話報警遭人毆打,郭男才下樓離去;當阿美隨即追躡在後,至華夏路與文學路交岔路口附近,剛好遇到據報前往處理的警員,後來也到醫院就醫驗傷並提告。
郭男坦承在阿美居所內徒手毆打頭部、臉部、腹部等處,造成她受傷,但否認有強制猥褻及在屋外走道再次毆打等犯行,辯稱,坐在沙發上看電視,她向索價2萬元作為性交易之對價,認為價格太高,且無意為性行為,因而發生爭執,被要求離開,一時氣憤,才起身動手毆打,未強行撫摸胸部,是她到屋外走道致電友人,於是質問她是否與人串通「仙人跳」,但未再毆打,下樓後在馬路上繼續爭吵,並等候警察到場,並未逃跑。
不過,法官認為阿美以line向友人求救當下,以及警方據報前往處理,她先後陳稱「他想要『上』我,或想要對我『怎樣』,我不願意而遭毆打」,且友人通話過程中猶聽見遭毆打之唉叫聲;另外,警員到場時,見阿美情緒非常不穩,郭男亦向警員自承因她不願意發生性關係而毆打對方,僅因警員當場不便細問,於是將2人先帶回派出所。
法官審酌相關案情後,認定阿美指證遭郭男強制猥褻、在屋外走道被毆打等情,確實親身經歷,而非憑空杜撰,洵屬信實,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郭男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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