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等不到大法庭的高志鵬

▲▼高志鵬回應貪汙案。(圖/記者李毓康攝)

▲因貪汙案被判刑的立委高志鵬,高院認定其利用立委職權和影響力收賄50萬元。(圖/記者李毓康攝)

最近民進黨立法委員高志鵬先生因為10年前的一個選民服務案,最後被判4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並且因為褫奪公權4年的緣故導致立法委員資格的失去。這個纏訟10年的案件一出,民進黨的支持者紛紛表示不服,當然高志鵬委員的助理是不是有收受賄賂,以及高委員有沒有出面開協調會,並且最後也收了50萬元的政治獻金,這些似乎沒有疑問。可是,是否這樣子就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裡面的貪污問題呢?

這個判決其實如果細看,還是有些地方會被質疑,而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們現在在報章上面所提到的,所謂的「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問題。什麼叫做法定職權?就是這個行為人必須要是公務員外,還必須要是在他的法定職務範圍裡面才會構成犯罪。所以在這個要求下,會成立貪瀆的問題,基本上就限於對該業務有執行或監督管理之人。

例如我找個台北市議員來幫忙喬新北市的BOT案,即便台北市議員收受賄賂但也很難構成收賄罪,因為非屬他的職權。這個是最高法院向來的通說,不過這個見解在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中被打破了,法官說法為「總統對於財、經部會等重要人事之任免,即具有實質決定權,基於『行政一體』之上下監督關係,總統對於屬財政部主管之金融合併事務,一旦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之決定時,均與其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而為其職務上得為之行為」。當然此一說法在當初就引起議論,不但打破了傳統時務見解的認定,而且如何才會被認定有實質影響,這一點是不穩定的。

在高志鵬委員的判決中,雖然沒有寫出「實質影響」4個字,不過,在判決中也是提到「高志鵬以立法委員之身分,邀約管理國有財產機關之最高首長到立法院會面,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及影響力,向管理國有財產機關之最高首長關說、請託……」。實質影響力的說法不是說無所本,只是如何去建構去串連這個影響者跟被影響的決定兩者間的因果關係,欠缺一個詳細的說明。

而這幾年來的諸多案件,就在這個「法定職務」與「實質影響」兩者之間擺盪,造成了上法院有如去賭場的感覺。事實上,只要人做成的決定,就有可能因為觀念不同而有歧異,所以最高法院或者是大法官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把實務見解給一致化。在2018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法院組織法》以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的條文,引入了一個「大法庭」的制度,取代過往不公開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及判例制度,希望未來由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來處理見解有爭議的案件。

未來,最高法院將設刑事大法庭(11位法官)與民事大法庭(1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則設大法庭(9位法官),成員組成規定庭長不得過半,象徵新舊融合,任期2年,僅審理判決歧異與原則重要性的提案,且只處理法律爭議,不管事實認定,做出裁定後,交回給終審法院審理。而相對過往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等制度,大法庭乃是一個公開的程序,必須要有言詞辯論,並且有必要時還要徵詢專家學者意見。這一切的努力都在使法院的見解可以穩定,而讓人民可以信賴司法,因此被認為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步。只是該法僅是通過尚未實施,而高志鵬委員的案件也等不到那一天了。(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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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系胡博硯副教授●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台灣醫事法學會監事、台灣環境法學會理事、台灣能源暨氣候變遷法學會理事、財團法人國會觀察基金會董事、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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