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被判刑4年半定讞。(圖/資料照 /記者屠惠剛攝)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並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定讞。另外,台北地檢署也已寄發傳票,傳喚高志鵬4日早上10時報到發監執行。
此案發生於2006年,當時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打算續租台中市旱新段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不同意,該公司合夥人陳男,就委請高志鵬當時的國會助理姚糧鈿,託高志鵬向國產局遊說,並利用立法委員之職權機會及身分請託關說。
東豐閣公司人員交付200萬元給姚男,姚男吞下100萬元償還自己債務,另外50萬元挪作己用,而後高志鵬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急需現金,姚男以「南投阿德」的名義,將50萬元交給高志鵬的另名國會助理,並告知高志鵬。
此案例審判決反覆,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汙罪判刑5年6月、二審判決無罪、更一審判刑7年6月,到了2016年間的更二審,改判決4年6月。案經再上訴後,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對此,台北地檢署已寄發傳票,傳喚高志鵬4日早上10時報到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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