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柏亘/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 白領是人才,藍領人權呢

▲▼外籍移工,外籍工作者,候選人。(圖/pixabay)

▲我國《就業服務法》將外國人在台工作者分成藍領及白領之別,兩者的工作權益及保障差很多。(圖/pixabay)

隨著交通進步及產業迅速變遷,全球勞動人口流動乃不可逆之趨勢。1970年代左右啟程工業化之國家,終究面對產業升級、人口紅利消失等勞動力危機,面對此等問題,我國採取了大量引入外國勞動力的做法。截至2018年10月,在我國之產業及社福外籍外勞人數達到703,162人,而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則達到30,871人。

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那麼一點點的疑惑,都是外國人分這麼細幹嘛?但沒錯,我國《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就是把他們分這麼細。至於「專業人才」定義為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專業人才法》)第4條第4款及《就業服務法》第46條之規定:「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外國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外國老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就算專業人才」。反過來說,沒被上述列舉到的工作,就沒被納進專業人才之範疇。

其實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藍領/白領區分,他們享有的權益真的差很多。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所受聘的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也就是說,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看護工作,以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可以聯想為興建捷運所引進之外籍移工),進到台灣雇主場域後就走不了了。除非雇主或看護一方死亡,或船舶無法繼續作業等情事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等例外情況發生(第59條第1項)。

那外國白領工作者呢?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僅需由新雇主申請許可,並由新雇主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就可以!如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之工作者,連前述要件都不需要(第53條)。

差很大的社會福利

2018年2月8日施行的《專業人才法》,以鬆綁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以及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等優惠措施,希望能在全球獵才的世代中,為台灣增強國際人才吸引力。看起來好棒,但眼尖的各位應該發現「專業人才」斗大四個字了。因此,藍領勞工,也就是我們前面定義的「非專業人才」,很抱歉,本法是不保護的。

▲▼ 外籍工作者工作權益

其中最令筆者關注的是,退休金的老年經濟保障。《專業人才法》第11條規定,外國專業人士具永久居留資格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退新制,但回頭反思為台灣基礎建設流血流汗、每天身處地底或工地的產業勞工,當他們年老後,卻可能兩手空空回到家鄉。

境外漁工勞權長期遭剝削

此外,近年頻傳的漁船喋血案件,海洋漁撈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屬於「非專業性工作」中的產業移工,又可區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前者是按一般國內程序辦理僱用後,再出海作業,而後者則是船主直接在海外(根本未進入我國境內),招募漁工上船勞動。

境內僱用的漁船船員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適用於我國的《勞動基準法》;那境外僱用呢?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有關我國漁船在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不宜以抽象的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的漁船視為我國領土的延伸。因此,於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他們連最低底線的勞動權益保障都難以獲得。

對於境外漁工勞權遭長期漠視、剝削,以及過度捕撈漁獲等問題,歐盟於2015年10月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不合作警告名單(黃牌名單)。為解除黃牌名單以避免歐盟經濟制裁,行政院於2016年7月20日制定遠洋漁業條例,並發布「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2017年1月20日生效),在每月最低工資、每日最少休息時間、投保保險及受雇船員交通費用等面向著手,以保障境外漁工權益。我國政府終於面對境外漁工遭長期剝削的問題,然而現實狀況下,該辦法規定是否被確實遵守,筆者在此持保留,甚至是悲觀看待。

政府的新南向政策既提及「在由單向引進外籍勞工轉向雙向人才培養,跳脫過往只考慮國內需求,自新南向國家引進藍領勞工的思考模式,在兼顧雙方需求與成長、含括白領與藍領工作者,在以雙向交流為目標的前提下,加強雙邊人才的終身成長規劃與環境配套」,至少政策面上觀察,開始出現對移工政策的省思。

2018年11月29日行政院拍板之《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雖然包含將優秀藍領技術人力提升為中階人才之政策,然目的仍只為了強化國家或企業延攬國際優質人才之誘因。草案中雖對社會安全保障等領域有所著墨,亦僅限於「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後續政策及立法折衝結果,仍待觀察。

筆者認為,欲真正達到保護藍領移工的效果,應該還是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等其他政策因素下,修正我國現行法對專業/非專業工作者權益差別對待的規定(如上述的《就業服務法》,或有關社會安全保障、稅法等規定),並提升藍領移工的勞動權益及社會安全保障。

台灣自詡為多元開放、友善包容的海島型國家,然而在面對「非專業工作」移工,卻往往存在著「瑪麗亞」、「外勞」等歧視話語。如果法律真的是社會最低程度的共識規定,差別待遇或者是歧視的消弭,應由法制的改變開始做起。即便我們有再強烈的政策理由給予白領優待,我們都沒有任何理由剝奪藍領移工的權益保障。不應因工作類別、投資與否或經濟資力強弱而對基本權益保障有所區別,唯有遞出平等尊重、包容友善的橄欖枝,才是吸引全球人才之解方。

●沈柏亘,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生,在綿綿細雨的貓空山下繼續菸酒生涯,兼職人類行為觀察家。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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