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桿設路中騎士自撞身亡 三單位國賠77萬元

▲▼新北地院。(圖/記者陳雕文攝)

▲游姓男子自撞電桿身亡,家屬提國賠訴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賠77萬元。(圖/記者陳雕文攝)

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一名游姓男子2015年12月15日上午騎車自撞路邊電桿,經送醫後不治身亡。其家屬事後認為游男撞擊的電桿是設在道路上,而非設在公路用地外或路肩外側邊緣,因此提起國賠訴訟,求償516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騎士與台電公司、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林口區公所責任各半,判賠77萬元。

事件發生於2015年12月中,游姓男子騎著騎車沿77鄉道往西部濱海公路方向行駛,疑似未注意前方路況,自撞電桿送醫不治。

該道路路寬約6.4公尺,兩側為混凝土擋土牆,路面上無繪製邊緣線也無路肩,電桿則設置在混凝土擋土牆外約1.2公尺處,游男家屬因此認為電桿位置違反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向台電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工務局與林口區公所有管理缺失,也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開庭時,台電、工務局及林口區公所各自主張電桿設置無錯誤、非電桿或道路的管理機關以及非賠償義務機關,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電桿位置確實不符規定,騎士雖有未戴安全帽等過失,不過台電也有設置及保管上的缺失,而工務局許可電桿設置在鄉道上、林口區公所未依規定改善電桿位置,都須負起連帶責任,因此判台電、工務局及林口區公所需賠償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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