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二審有罪撤銷發回 將決戰高院更審

▲▼馬英九新書簽名會。(圖/記者張一中攝)

▲馬英九洩密案二審有罪判決遭撤銷發回,有罪與否,將決戰高等法院更審。(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洩密案,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改判刑4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公開抽籤分案,經過合議庭審理後,在3日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依照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只能撤銷發回一次,之後不得再上訴;亦即高院的更審,將是把馬英九定罪的最後機會。

本案由台北地檢署於2016年3月間起訴,北檢認為馬英九要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再度報告偵查中的機密,涉嫌教唆洩密等罪,提起公訴。而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獨任審理後,認為馬英九的行為,主觀、客觀上均該當教唆洩密的構成要件,但因馬英九行使憲法44條規定的「院際調解權」,阻卻教唆洩密違法,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全案於去年5月宣判,高院認為馬英九並非行使「院際調解權」,不能阻卻違法,因此逆轉改認定馬英九有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高院還痛批馬英九,身為國家元首,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但卻未能恪遵法紀、輕率予以洩密,「顯然不足為表率」。

馬英九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7月間公開抽籤分案,交由刑六庭審理。全案於3日作出判決,最高法院撤銷馬英九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指出,二審判決並未具體載明馬英九以「口頭轉述」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與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的秘密,到底為何?另外二審認為馬英九洩密給江宜樺,因江宜樺並無知悉該機密的權利,但江宜樺身為行政院長,是否有權知悉轄下的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等人的行為,二審應該予以釐清。

此外,最高法院也認為,馬英九曾在法庭上說「關說案可能涉及到閣員的政治責任」,但同案的羅智強及江宜樺卻對於當時傳講的機密,是否與閣員的政治責任有關,則彼此供述不一。二審就依此對馬英九為不利認定,最高法院認為判斷過於率斷。另外本案關係到司法關說問題,是否有關公共利益,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有罪判決並未詳細論述,判決有所違誤,因此撤銷發回。

而本案起訴的洩密罪原本為二審定讞,但因大法官解釋752號認為二審定讞的案件,若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可以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也因此修法,將此類案件限定可以撤銷發回一次,亦即高院更審後即定讞。本案適用新法,因此馬英九是否有罪確定,將由高等法院更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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