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一家產險公司依保單條款行使代位求償而至法院提起訴訟之案,年平均近萬件。(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中有一條「代位求償」,即保險公司可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保戶對於肇事者的請求權,通常一家產險在2年求償期限內向法院提起告訴之案,約8千~1萬件。
產險界資深車險理賠主管表示,也就是說發生車禍時,雖有保險金可以理賠修車費等,但產險公司還是會再向肇事一方索賠代付的保險金,而且求償權需在事故發生日起2年內行使,若在這期限內未達到和解、還款,肇事者就會面臨司法告訴。
保險局及產險公會陸續都要求會員各個產險公司,需依保單條款確實執行「代位求償」的權利,所以有些肇事車主和對方協調車禍案件,一談可能就是1~2年的話,多會在快到2年追訴期前,收到法院寄來的出庭通知單,才知道被產險公司一狀告上法院。
而這類代位求償訴之法院案件,根據記者詢問多家產險公司,一年大約8千~1萬件,尤其銷售車險保單的公司的案件量可能更高,產險的理賠部與法務人員就常常會跑法院出庭說明案情。
汽車共同條款契約的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就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體損失保險(甲乙式)、車體損失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與竊盜損失保險雙方約定條款。
保單條款中的「代位」,也就是一般所稱的代位求償,而且保戶是不可以擅自拋棄對肇事一方的求償權利,產險公司還是可以行使該權利索賠。
意指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產險)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本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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