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友出氣參與圍毆踹兩腳對方竟死 欲賠30萬判9年定讞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將圍毆人的江姓男子,判刑9年定讞。(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嘉義一名鋼管女郎懷疑遭一名男子迷姦,2015年5月糾眾圍毆男子,男子最後只穿內褲、滿身血被丟棄河堤邊,送醫不治。檢方起訴13名參與圍毆的被告,眾人最後均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到1年半不等的刑期。遭判9年的江姓男子,認為自己當時只踹了幾腳,不應被重判,再加上願意賠償30萬元,因此提出更審,但最高法院不採信,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嘉義葉姓鋼管女郎(28歲)懷疑接受死者江姓男子(54歲)邀約,投宿汽車賓館時遭迷姦;但2015年5月14日江男再邀約她投宿嘉義市某汽車旅館。葉女不滿,將迷姦之事告訴蘇姓友人等4人。眾人義氣填膺,再邀約江惠生(21歲)等9名友人,分乘5輛車至汽車賓館外等待。

當晚葉女假意配合進入汽車旅館,趁死者開門之際,眾人一擁而上,持鋁棒、玻璃瓶、徒手或腳踢圍毆,再強押死者到民雄鄉大崎村大崎抽水站旁防汎道路繼續毆打,致死者左側大腦挫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肋骨閉鎖性骨折併血胸、前額開放性傷口等傷害。葉女等人離開後,江男直到路過民眾發現才報警,送醫不治。檢警追查後,對葉女、江惠生等13人提起公訴。其中葉女等12人,因賠償死者家屬,最後均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到1年半不等刑期,還有多人獲得緩刑;僅被告江惠生因未賠償家屬,二審仍重判9年。

案經上訴第三審,葉女等12人部分在2017年11月底,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另外江惠生部分則發回更審。更審由台南高分院進行,江男辯稱,當時只踹了兩腳,然後由葉女對死者質問,他就停止毆打,並未有致對方於死的故意;另外他願意賠償30萬元,但須給他時間籌錢。台南高分院給了江男6個多月的時間籌措,但江男仍無法籌出。最後台南高分院認為江男參與本件鬥毆,與葉女等人為「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關係,不可卸責;再加上江男並無和解意圖,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仍維持他9年的刑度。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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