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官方文件證明頂新進口油商大幸福的油品,安全無虞。魏應充二審的有罪判決,應可獲得更審機會。(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頂新混油案前董事長魏應充一審無罪、二審改重判15年,目前上訴第三審審理中。二審有罪判決根據理由,乃因頂新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但據外電報導,大幸福已取得越南官方函文,證明油品安全,並無違背法令。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魏應充的有罪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上訴最高法院後,應予撤銷發回更審。
彰化地檢署2014年間,依據越南工商部函文,認為頂新油品越南供應商大幸福公司,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故檢方認定大幸福公司外銷給頂新公司的油脂,只能作為飼料用不能用於食品,因此起訴頂新集團的魏應充等人。
魏應充一審獲判無罪,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根據鑑定人意見,認定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其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另外再由我國越南代表處委請越南政府查察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台油品之合法性後,經越南工商部、外務廳函覆,認為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不得從事食品之生產經營,其外銷之脂、油類產品應僅能供作飼料用,而不能供食用。故此,二審改認定魏應充有罪,重判15年。
但根據越南媒體報導,大幸福公司已取得主管機關「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的函文,函文指出,從2011到2014年,大幸福公司出口作為食品原料的動物油脂,依據法令,大幸福公司出口食品時,完全不需要「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當時也沒有任何公司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事實上,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也不是食品質量的認證。
另外越南的司法部也發文指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發給生產和經營食品的單位,這個證書不是食品質量證明,也不是出口的必要文件。所以大幸福公司當時出口食品原料給予頂新,過程合法。
上述諸項文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倘若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屬「判決違背法令」,上訴審法院必須撤銷發回。所以越南的文件出現後,將使二審有罪判決翻盤,第三審最高法院應該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以彰顯司法公平正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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