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餐廳樓梯摔倒癱瘓求償3千萬 逾請求時效判賠364萬

▲台中老翁因爬梯摔傷癱瘓,向餐廳業者求償3千萬。(圖/翻攝Google Map)

▲台中老翁因爬梯摔傷癱瘓,向餐廳業者求償3千萬。(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台中7旬方姓老翁,2015年7月間到梧棲某國際宴會廳用餐,上樓不慎跌倒造成四肢癱瘓,方翁提告業者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3078萬賠償;但法官認定餐廳樓梯施工符合建築法規,且方翁提告時已超過2年時效,台中地院7日判業者僅須賠償364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74歲方翁提告,2015年7月30日下午他到梧棲某國際宴會廳,通往2樓樓梯未裝設扶手導致跌倒,其頸椎間突出併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須終身請看護照顧。

方翁稱,他擔任工程公司負責人、台中市道教會理事長等職位,平時社交活躍,因傷承受莫大痛苦,求償精神慰撫金300萬、懲罰性賠償1200萬、看護費1310萬、醫藥費267萬餘等共3078萬。

餐廳業者辯稱,經專家鑑定,餐廳樓梯寬度、高度皆符合建築法規,是方翁因年紀大,上樓時未注意台階或腳步上跨角度不足才跌倒,不能歸咎於樓梯設置,並主張方翁在2018年3月才提告,已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的時效。

法官表示,餐廳樓梯符合法規,雖未加釘止滑板條,但方翁跌倒並非梯面濕滑,與未加裝止滑板條無關;但法官也指出,樓梯旁就是電梯,餐廳未設置警示問字或引導指標,讓行動不便或老弱婦孺等消費者可搭電梯,此部分則與方翁跌倒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也查出,方翁於2015年7月30日受重傷,但到2018年3月2日才請求賠償,因以罹2年時效,2016年3月2日前的懲罰性賠償、精神慰撫金都不允許,方翁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部分,僅限未罹時間期間105年3月3日後。

法官審酌餐廳樓梯無過失,而餐廳雖有設置電梯,卻無人員引導或指示標語,應負賠償責任;而方翁高齡7旬,步伐不穩或因未注意階梯高,本身也有疏失,應自負疏失責任65%,判業者僅須賠償364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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