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說好的商業法院評論2】正義不該遲來 商業糾紛不再沒完沒了

▲▼西洋劍,商業糾紛,貿易戰,經理人。(圖/視覺中國)

▲國內重大商業案件審理時間都在10年以上,再加上背後牽涉的複雜問題,商業法院的成立刻不容緩。(圖/視覺中國)

為了讓商業糾紛的裁判具有專業、迅速及可預測性,司法院早於2015年2月即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此外,2017年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作成決議,司法院應規劃設置商業法院,並將討論方向聚焦在:(一)商業法院是否要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二)商業法院之層級與管轄案件範圍;(三)法官需求人數;(四)是否需要另行制定商業法院審理法;(五)規劃商業訴訟之配套措施(例如配置專家證人、專門委員等相關輔助人力)。

不可諱言,國內對於重大商業糾紛案件的審理速度確實較一般案件緩慢,已經無法符合社會大眾對於司法效率的期待,例如博達、太電、嘉食化等財報不實民事求償案,以及SOGO經營權爭奪案等等,法院審理時間都在10年以上。此外,對於重大商業糾紛背後所涉及的複雜問題,如果不是由有豐富經驗的法官進行審判,有時對於案件爭點的掌握亦會失精準,導致判決結果經常產生爭議。

以美國為例,根據研究,美國律師協會曾於1997年特別設立一個委員會,對於是否要設置商業法庭的問題加以研究,委員會的決議是建議各州應設立商業專業法庭,以改善判決品質,並提高審理效率。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也是公認最成功的,莫過於德拉瓦州的衡平法院。早在1792年,德拉瓦州就透過設立衡平法院處理商業組織間的糾紛。多年來,因為衡平法院審理案件所建立之傳統,以及其具有先進與彈性的《商業組織法》等因素,已成為各州建立商業法庭的模範對象。

事實上,德拉瓦州的衡平法院於設立初期,主要是處理信託、遺產、土地買賣等傳統的衡平法案件,但德拉瓦州在1899年制訂《一般公司法》後,衡平法院被授予權限,可負責審理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中涉及公司董事與合夥人或股東間內部事務的糾紛。到了2003年,德拉瓦州議會更進一步授權衡平法院可以建立特殊調解事件專股,允許在當事人同意、當事人至少一方為登記在該州的商業組織,以及金額高於100萬美金等條件下,可以透過調解機制,取代法院的裁判,使商業糾紛的解決途徑更多元迅速,繼續保持德拉瓦州在商業經營環境上的優勢。

根據研究,至2008年,美國已有15州有商業法庭或類似機制之設置,包括德拉瓦州、紐約州、伊利諾州、北卡羅萊納州、紐澤西州、賓州、麻州、內華達州、羅德島、馬里蘭州、佛羅里達州、喬治亞州、緬因州、奧瑞岡州、南卡羅萊納州等,均已設置商業法庭,可見由商業法庭負責審理複雜的商業案件,在美國已成為趨勢。

不僅美國如此,對於重大商業糾紛設置專門法庭加以處理者,亞洲國家中亦可以日本為例。日本於東京等地方法院也分別設有商事專庭,透過專業化分工和審理案件的經驗累積,可以大幅加速商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根據實證統計顯示,2000年至2009年,日本大多數的商事案件,平均都可以在4年內順利結案。

借鏡其他國家對於重大商業糾紛的司法處理模式,可以發現商業法院的設置,在功能上確實有其必要性。我國商業法院的設置,無論組織上是否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如要發揮最大功能,除了配置適當員額的法官和事務官外,亦應盡可能將一定金額以上,例如涉及《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銀行法》、《商業會計法》等具有商業性質之爭議,均納入商業法院的審理範圍,以符合迅速解決商業紛爭的企業需求。

當然,專家證人(鑑定人)之參與及事前調解機制的建立,更是有其必要性,讓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及經驗的民間人士也可以協助及參與,讓商業法院可以更有效率及能力,處理社會上層出不窮且複雜的各類商業糾紛。(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說好的商業法院】系列評論

李復甸/從設置商事法院說起

吳志豪/我們需要哪種商業法院?

雷皓明/借鏡他國 為商事訴訟找回及時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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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律師●劉昌坪,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律師研習所講師,台灣行政法學會副秘書長、臺北市政府國賠委員、訴願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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