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審判獨立並非獨斷 我們需要國家級鑑定中心

▲▼科學鑑定,專家證人,鑑定制度。(圖/視覺中國)

▲法官只是法律專家,每當事實涉及專業,便需要依賴鑑定來加以確定,我們需要專業且公正的國家級鑑定中心。(圖/視覺中國)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的規定。所謂「不受任何干涉」,就外部而言,不但其他機關不得干涉,縱使法院內部亦不得干涉。換言之,法官審判只是依據自己對於事實認定,以及法的確信來審判。

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的名言:「司法獨立的意義,就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做決定。」(Independence means you decide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the facts.)。易言之,一個案件的處理,包括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完全憑藉法官個人一己的自由心證來裁判,才是審判獨立。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就法的層面而言,自由心證並不是「法官想怎麼說,就怎麼說」,雖然在案件處理上,法官確實有自由判斷的空間,但並非恣意,而是要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在綜合所有證據的基礎下,來判斷事實的過程和真假。所以自由心證其實並不自由,只是排除外在干擾的情況下,「自主」作成對事實和證據的判斷而已。

可是,法官只是法律專家,對於事實真假的判斷,未必會比一般理性或有經驗的人來得高明。每當事實涉及專業,例如:工程施作有無瑕疵、醫療行為有無過失等,經常需依賴鑑定來加以確定,法官哪來的能耐可以獨立作主?縱使在法律適用上,因法條規範不清,學說見解紛歧,作為法律專家的法官,也未必得以自主決定,有時也必須委請法學教授作法律鑑定意見。這些鑑定結果對法官心證的形成有莫大的拘束力,形同「影子法官」。講得不客氣一點,其實可以左右判決結果,所以審判獨立並非法官一己獨斷的藉口,審判獨立其實也沒那麼獨立,而是到處受到掣肘。

尤其在現今專業分工、隔行如隔山的年代,除非法官的專業能力強到足以壓制專家的專業意見,否則難保不會被牽著鼻子走。但專業能力的養成並非一蹴可幾,非數十年不能竟其功,而司法現狀又呈現法官辦案數量超過負荷,法官哪有多餘時間去學習專業;雖然法官學院努力舉辦研習,希望加強法官的專業能力,但每年參加幾場講習,也不過就法律問題炒炒冷飯而已,對專業能力的增長極為有限。

因此,審判獨立的內部界限應該被重新定義,司法實務不應該再自欺欺人、掩耳盗鈴,仍採鑑定意見只供參考,不能拘束法官的看法,而應該確認鑑定意見的證明力,有拘束法官自由心證的效力。所以,當務之急,應建立專業的鑑定機構。

目前台灣尚未有國家級的鑑定中心,僅有的鑑定機構散布在各機關內部,例如: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毒品、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刑事警察局鑑定槍械有無殺傷力、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小組鑑定有無醫療過失等,其餘的鑑定機構就屬學術機構、醫院、各公會等。每每一有糾紛,找鑑定人是訴訟當事人角力的重點,也是法官抉擇的難題。但這些鑑定機構良莠不齊,大都未受監督,訴訟實務上,更常見當事人事先找好有利於己的鑑定人作好鑑定意見後,再據以起訴,先創造有利的戰場,他造如要推翻鑑定結果,勢必要另外花費時間、勞力、費用找尋其他的鑑定人,對於審判程序的進行造成延宕。

縱使鑑定人出庭接受詰問,在法官及辯護人的專業知識遠不如己的情況下,詰問也只是隔靴搔癢,作作樣子而已。因此,唯有儘速統合建立國家級的鑑定中心,才能重振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

審判要獨立不要獨斷,只有依賴專業鑑定來輔助,審判獨立並不是拒絕專業鑑定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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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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