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方向修改大學遴選制度! 教育部擬增設「監督委員會」

▲▼教育部。(圖/翻攝自GoogleMap)

▲校長遴選問題沒有因為管案而落幕。(圖/翻攝自GoogleMap)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台大新校長管中閔8日上任,雖然結束500天的空轉局面,卻也顯現出大學遴選制度存在部分瑕疵,去年陽明、文化、高醫大多所學校也在遴選上引發爭議,據了解,教育部擬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之上,再成立監督委員避免類似僵局。

高教司長朱俊彰指出,教育部正視公私立大學遴選時所面臨的問題,已成立工作小組修改大學遴選制度,預計從校長資格多元、遴選制度專業化及爭議處理制度化等三大方向進行調整,將在農曆年前後與大學和社會對話,透過制度修訂尋求解決。

據大學法第九條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台灣的校長選拔制度已從最早的派任制,走向兩階段制,這次管案最大癥結是教育部對國立大學的校長聘任權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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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正式接任台大校長。(圖/記者屠惠剛攝)

▲管中閔8日接任台大校長。(圖/記者屠惠剛攝)

拔管爭議隨著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宣布「免予同意」而落幕,不過教育界也出現修法聲音。實踐大學校長陳振貴建議,大學法修訂時,教育部應在不違反大學自治的精神下作修法規範,大學法第九條及施行細則對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明訂相關議事規則,避免類似管案再次發生。

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為大學不需修正。世新大學校長吳永乾認為,大學法第九條有關國立大學校長的遴選規定是良法,如果教育部修法收回國立大學校長的遴選權力,那是走回頭路。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也說,現行條文沒有太大問題,如果要修法,永遠都追不完,很多規範要讓各大學來訂,否則就破壞了大學自治的精神。

▲▼教育部長葉俊榮惜別茶會           。(圖/記者湯興漢攝)

▲葉俊榮在宣布勉予同意之前強調,台大遴委會存在遴選瑕疵。(圖/記者湯興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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