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體育教練與學生發生關係,被判1年6個月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翻攝pakutaso)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李姓體育教練任職於花蓮某國中,任教期間與一名13歲女學生產生情愫,進而交往,甚至到商務旅館內發生關係。事後少女將她與教練的關係告知好友,被校方輾轉得知而報警。花蓮地院審理後,將李男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8年1月1日,李男與少女相約花蓮美崙山停車場跨年,李男在車上一時情不自禁,在徵得少女同意後,伸手撫摸了她的胸部及私密部位;相隔大約兩周,2人竟直奔旅館發生關係。少女事後將2人的關係告知友人,被校方輾轉得知,立即召開性評會及教評會,並將李男解聘。
少女母親在花蓮地院審理時表示,願意與李男以20萬達成和解,刑事部分就交由法院處理,是否緩刑也由法院依法處理。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與少女為兩情相悅,且他犯後態度頗見悔意,考量他目前因被學校解聘無業,必須仰賴太太支撐經濟收入,且上有父母下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對他減輕刑責,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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