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發生交通事故通常會先到區公所調解。(圖/pixabay)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民眾開車看到路人來不及閃避而撞傷一對夫妻,造成對方手腳多處挫傷,對方索賠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共3萬,因產險公司以僅投保汽車強制險為由,婉拒出席調解會,民眾以保險業務員規避責任而要求應平均分擔賠償金遭拒。
這位車主為自小客向產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慎撞傷2位行人之後,因是第一次處理車禍事件感到驚慌,便詢問產險公司可否派人陪同參加車禍賠常調解會,卻遭對方回覆說無法陪同參與調解。
車主認為產險公司規避應盡之責任,未落實「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指導原則」的規定,因此要求保險公司應平均分攤3萬元的車禍理賠金。
產險公司表示,該案交通事故傷者已經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金,並提供與車主所簽立的調解書影本,雙方約定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各項給付。
保險公司即依據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付事故受害人醫療費用。對於車主向保險公司請求分擔非屬強制保險承保範圍的車禍理賠金額,是屬於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部分,但因車主沒有買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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