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務必多了解保單條款,較易清楚自己與保險公司雙方須盡的權利義務。(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一家產險業務員因為拒絕陪同汽車強制險保戶出席車禍協調會,遭保戶認為未盡職一狀告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張應該賠償、道歉,結果專家以保單條款未約定產險業務員須出席而判定保戶敗訴。
本刊披露《開車撞傷一對夫妻到區公所調解 產險業務員拒出席遭索賠》報導中,保戶因產險公司以他只有投保汽車強制險為由,婉拒陪同出席調解會,遭民眾以業務員規避責任,未落實「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指導原則」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平均分擔賠償金。
評議中心委員們審核此案後表示,依《保險法》第91條規定,僅說保戶的抗辯費用(法院上訴、提告等裁判費等)應由保險人(保險公司)負擔,並無明文承認保險人須要負擔防禦、抗辯的義務。也就是說,要以保險公司與保戶雙方約定的契約內容為主,即保單條款。
而保戶投保汽車強制險的保單條款,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傷害給付」,而未提供必要抗辯費用之給付。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因此認為,該案的產險公司業務員或是理賠部專員,未出席汽車強制險保戶的車禍調解會,並無違反保單條款的約定,且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因此認定保戶無法主張產險公司須負擔其一半賠償金,駁回保戶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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