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王淑君、宋良義/台北報導
在小琉球開設漁船公司的林進龍,10年前接到小學同學林金群電話,承諾對方到碼頭拿一箱DVD,不料裡面竟藏了近6公斤海洛因,林進龍因此遭判刑18年定讞。全案於去年4月間再審,改判林進龍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10日撤銷林進龍的無罪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本案緣起於2009年5月18日,台商林金群與毒販謝龍宗,在菲律賓購買近6公斤的海洛因磚16塊,藏在3台DVD內裝箱,紙箱上寫「林進龍轉交阿鳳」。林金群遂將紙箱交給到菲國卸貨的我國籍漁船「得利10號」船長陳火盛,謊稱DVD壞掉要送回台灣維修。隨後林金群跨海打電話給林進龍,說有故障DVD要送回台維修,請林進龍到東港碼頭代收後交給謝男的妻子,林進龍一口答應,並叫自己的獨生子,到碼頭取走紙箱。
林子取走紙箱後,隨後被跟監的檢警單位逮捕,檢方認定林子不知情,對林進龍、陳火盛2人提起公訴。林進龍百口莫辯,最後2012年8月間遭判刑18年定讞。林進龍不願就此人生含冤,展開逃亡,東躲西藏了4年多後,終於獲得「冤獄平反協會」協助,順利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去年5月間判處林進龍無罪。
林進龍獲判無罪後,並未高興太久,檢方隨後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檢方意見,撤銷高雄高分院對林進龍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在撤銷理由中指出,員警查扣海洛因紙箱時,對員警供稱的內容,似乎對紙箱內藏放海洛因知情,有必要詳查;另外同案被告林金群在與林進龍通話後,隨即又打電話給毒販謝男,其中是否另有隱情?而且林金群與林進龍通話時間,最短17秒、最長87秒,再審認為時間太短無法說明運毒計畫,最高法院不認同,認為有必要釐清。最後,最高法院認為,找林進龍運送高額海洛因,應該是本件運毒計畫的重要環節,怎麼可能會由林金群臨時決定打電話給林進龍,最高法院認為再審對此判斷過於速斷,所以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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