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修法建立包括事實審的各級法院,在宣判後公開裁判不同意見書,讓審判更加透明化,不再發生操控判決的弊端。(圖/視覺中國CFP)
高等法院法官梁耀鑌日前在《蘋果》論壇以「審判透明化,司法可問責」為題投書,表示合議庭法官如有撰寫不同意見書,在宣判後即應主動公開,尤其事實審法院的不同意見書,可將隱藏在法院合議庭內部不為人知的一面,全部攤在陽光下,使外界知悉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相較於司法院規劃的「終審法院裁判公布不同意見書」改革方案,梁法官廓然大公所提公開裁判不同意見書的建言,不限於「終審法院」,使審判過程更透明化,當更可提升司法公信力,達到司法外部問責監督的功效,值得肯定。
目前各級法院合議庭由3或5名法官組成,評議過程法官各自陳述意見,再形成多數意見作為裁判結果。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公正裁判,提高判決的正確性,可惜實務上早有評議「空洞化」現象,最後案件怎麼判,往往由資深法官主導,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容易引發諸多弊端。猶記得在2010年爆發高等法院法官集體貪瀆案,嚴重破壞司法威信,可見現行評議制度若不改進,法官收賄、操控判決的風紀問題仍會繼續發生。
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的評議不公開、第106條第1項的裁判確定前守密義務等規定,認為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判決書的一部分。然而,《憲法》第80條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評議時若無法達成一致決,為什麼不讓少數法官撰寫的不同意見可隨同判決一併公開,有若猶抱琵琶半遮面,很難不啟人疑竇。
法官評議過程原則上不公開,但不代表少數不同意見也不許公開。我國現行司法院大法官開會作出決議後,於作出解釋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國外像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日本最高法院都公布裁判不同意見書,而美國和英國則擴大到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均毫不諱地公布不同意見書,我國又何以故步自封,瞻前顧後?梁法官更指出,若等案件確定才能公開不同意見書,因案件已確定,茶涼菜冷,已無濟於事,如此又如何昭公信?
或謂公開不同意見書,易啟當事人上訴之端,徒滋困擾。惟事實上原審判決若有不同意見書所持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等不同看法,如能及早揭露,不必等當事人繞路尋覓,即可促使上級審聚焦爭議而達成有效救濟,亦可節省司法資源,避免案件輪迴,致法官案牘勞形,一舉數得,又何樂不為?
值之今年1月11日司法節將屆之際,希望政府可以回應社會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待,建議盡速修法建立包括事實審的各級法院,在宣判後公開裁判不同意見書的制度,讓陽光及早照進司法評議的陰暗角落。一來,強化實質評議的功能,提升裁判品質,避免冤錯判決及社會大眾對司法不公的疑慮;二來,透過不同意見的公開,讓每個案件接受社會各界公開檢驗,落實民主問責,也能作為整頓法官風紀的一劑良方,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許大院長宗力勉乎哉!(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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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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