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出示自己這17年來的簽名,證明當初辦卡的人根本就不是他。(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林姓男子被指控在2000年5月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並欠下7萬6555元的卡債,直到去年才發現是遭人盜用辦卡。桃園地院法官把林男蒐集17年的簽名送去鑑定,經過分析確認筆跡並非當初辦卡的人,最後大逆轉裁定免賠。
銀行人員指控,當初辦卡的人有提供扣繳憑單、活儲存摺、身分證等極為私密的個人資料,且填寫的內容與林男的保險資料相同,加上消費的東西都是一些常見的民生用品,而非昂貴的精品,顯然與一般遭人盜刷信用卡的狀況不同,因此認定就是他本人辦卡,積欠債務卻不肯支付。
▲林男懷疑是買中古車時遭人盜用資料。(示意圖/達志影像)
不過,林男辯稱,他從未申請過這間銀行的信用卡,直到去年才發現,懷疑應該是2000年4月購買中古車時,遭有心人士記下身分證等資料冒用,雖然原先判決確定必須支付7萬6555元的卡債,但他不服提出再審,同時當庭簽名鑑定筆跡。
法官將林男當庭寫下的簽名以及當初申辦的文件送至法務部調查局,經過鑑定認為兩者之間的筆跡特徵不同,研判非出於同一人之手,雖然書寫習慣可能會因為長年累積出現些許變異,但還是可以從起筆、收筆、連筆、筆速等細部分析出不同,最後大逆轉廢棄原先的判決,裁定他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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