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機上盒侵權多 綠委將修法讓「電腦程式提供者」負責

▲▼警方在現場查扣大批機上盒、衛星解碼器等證物。(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警方多次查扣大批機上盒、衛星解碼器等證物。(資料照/記者邱中岳翻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數位機上盒,強調能讓民眾「看到飽」,業者還自行建置或租用側錄機房,非法重製國內外著作權人的電影、音樂,涉及智慧財產侵權爭議。民進黨立委蘇震清、邱志偉等人提案修《著作權法》,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法律責任,包括提供電腦程式可連結到非法影音內容;製造輸入或銷售侵權的機上盒也算違法。

蘇震清、邱志偉提案,有鑑於近年來出現各式新興之數位侵權型態,提供民眾便捷管道至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例如部分機上盒或APP 應用程式,業者於未支付任何授權費用下,卻明示或暗示使用者 可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不必再付有線電視月租費等廣告文宣號召、誘使或煽惑使用者利用該電腦程式連結至侵權網站,並收取廣告費、月租費或銷售利益行為,嚴重損害著作 財產權人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內容產業之發展,實應合理規範其惡意侵權行為,俾利文創 與影音產業健全發展。

因此,立委提案修正《著作權法》,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
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提案內容指出,配合修正增訂刑事責任,為有效規範不法電腦程式之提供者,如有違反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亦應科予刑事處罰,以有效遏止網路侵權行為。此案已獲16名立委連署通過,目前已交付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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