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七寶銀樓竊案一度成為懸案,警方日前血跡比對出犯嫌,但卻已過發定追朔期。(圖/記者翁聖勳翻攝)
記者翁聖勳/嘉義報導
過了法定追溯期還要抓人?嘉義市中山路七寶銀樓20年前發生竊案,當時竊賊趁半夜無人,撬開銀樓門鎖入內偷竊黃金珠寶,由於完全沒留下任何蛛絲馬跡只留一滴血,讓警方完全一籌莫展。直到刑事局去年底血跡比對才查到47歲趙姓毒品通緝犯涉有重嫌。當嘉市警一分局偵查隊前往住處準備抓人時,竊賊已逃逸,檢方則認為該案已過追溯期根本無需追捕,警方卻認為抓人是職責所在,並將該案件以竊盜罪函送到嘉義地檢署。
由於七寶銀樓歇業多年,據鄰居表示,20年前竊賊夜黑風高撬開門鎖,入內打破展示櫃的玻璃拿走珍貴珠寶黃金離去,案子遲未破案,被害店東數年前過世、妻子也中風,店也關了。由於事發當時,現場只留有一滴血,警方未能採集到指紋,加上刑事警察局資料庫無從比對。直到去年彰化縣警方逮捕到趙姓吸毒犯,採集其血跡並比對出與七寶銀樓竊案相同,同時該嫌犯當年元月也在嘉義市犯案,半年後以同樣手法在南投偷竊,現場都留有血跡。嘉義市警方隨即前往抓人,趙男卻逃之夭夭。
依據現行法令,刑案追溯期20年,民事賠償追訴期15年,該案件當時發生時,法令舊制規定的追訴期僅十年,警方即使報請嘉義地檢署指揮辦案,仍被檢方以「時效已過」表示該案沒追查的必要。
法界看法,「從舊從優」及「最有利行為人」原則行使下,該案應採舊法時效規定適用,抓人是警方責任,但審理是檢方的權責,追溯其是否過期最後仍需交由司法認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