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大同董事會違法背書 巫鑫「被請辭」校友會理事長

2019年01月14日 14:16

▲會計界柯南挺身捍衛股東 巫鑫:大同董事涉違法背書保證。(圖/記者姚惠茹攝)

▲巫鑫「被請辭」大同校友會理事長。(圖/記者姚惠茹攝)

記者姚惠茹/台北報導

素有「會計界柯南」之稱的大同校友會理事長巫鑫,針對華映跳票10億元事件分析,認為因大同董事會對華映違法背書保證,導致大同20億元損失,宣布完成事證搜集,籲請金管會和證交所介入調查,同時發表「被辭任」校友會理事長一職聲明。

2017年11月14日,大同公司董事會通過對華映背書保證餘額60億,實際動支30億元,其中20億,由大同提供定存單,作為華映向銀行借款的擔保品,但華映聲請重整後,債權銀行於12月25日,就大同所提供的20億元行使質權,成大同資金貸款華映20億元的狀況。

巫鑫認為,華映連台灣銀行的10億元都還不出來,寧可跳票,怎麼會有辦法還大同20億元,巫鑫強調,大同曾宣稱,華映提供其100%持股,價值175.5億元華映百慕達股權,當作擔保品,但大同董事會竟未質疑,華映為何不直接以華映百慕達股權做為擔保品,向銀行借款,反而先給予大同,再由大同提供背書保證,或是華映百慕達根本沒有175.5億元價值,但董事會沒人願意質疑,更未要求對華映百慕達股權價值進行審查。

巫鑫以「金磚」為比喻,就好像有人拿著聲稱價值175.5億元「金磚」要當抵押品,借走20億,但「金磚」到底是999純金,還是僅將紅磚頭噴上金漆的「偽金磚」,巫鑫強調大同董事會此舉,足以證明對華映的違法背書保證,甚至若20億的債權無法拿回導致損失,大同全體董事便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應對大同公司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巫鑫表示,華映連10億元都跳票,大同董事會使公司產生20億債權根本無法收回,對大同公司造成的損失,已無法避免,因此巫鑫重申,籲請金管會及證交所,立即介入調查,並捍衛大同公司及股東權益。

最後巫鑫更是發表聲明,強調自己為了捍衛股東權益,召開記者會揭發董事會的行為,因此為了不讓大同校友會因揭發大同公司董事會非法事證而為難,只好在任期即將屆滿前四個月,主動「被請辭」大同校友總會理事長,同時一併辭任大同校友總會常務理事暨理事等職,而且在現任大同公司董事會未被撤換前,無限期退出大同校友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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