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 。(圖/記者蘇位榮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133億元,一審重判28年,二審改判26年、併科罰金7億5千萬元。最高法院去年底將他判刑10年定讞,其餘部分發回更審。而幸福人壽不滿鄧文聰未盡「內稽內控」之責,使公司遭金管會2次裁罰共180萬元,起訴求償。一審判幸福人壽敗訴,上訴二審,改判鄧文聰須賠120萬元。可上訴。
幸福人壽在11年前起,由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接續擔任董事長,但公司財務一直出狀況,到了5年前,由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公司,檢調單位也進行查辦。檢方也認定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掏空公司133億餘元,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對兩人分別提起公訴,檢方並對鄧具體求刑21年,對黃求刑8年。
一審法院將2人分別判刑,其中鄧文聰遭判28年、併科9億元罰金,黃正一則遭判9年半、併科2億元罰金。上訴二審後,二審改將鄧文聰判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千萬元;黃正一則逆轉獲得無罪判決。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17年底將鄧文聰涉犯《保險法》背信罪部分判刑10年定讞,其餘2罪發回更審;黃正一的二審無罪判決,一併發回。目前均由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
幸福人壽另於2016間起訴,主張鄧文聰自2008年擔任董事長後,應綜理公司一切事務,為公司建置「內稽內控」制度之責,健全公司相關機制,以防杜缺失及違法情事之發生。但鄧文聰卻疏未盡責,導致幸福人壽在2015年3月間,遭金管會2次開出罰單,共罰款180萬元。因此幸福人壽主張鄧文聰需與時任公司總經理的郭明枝,共負賠償責任。
一審沒有判准,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15日宣判,改判鄧文聰、郭明枝須賠償120萬元。可上訴。高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金管會開出的2張罰單中,120萬元的罰單處罰的是「未經簽呈授權層級核准即辦理顧問合約事項」、「辦理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土地等土地開發案,未依約向契約對造取得擔保物」,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這確實與鄧、郭2人未盡責督導有關,必須賠償。
另外高院認為,另張60萬元罰單,「台中縣烏日段土地投資案」有「未自行訪價」、「未對鑑價機構之委任 建立遴選機制」、「不動產投資部未對合建交易對象辦理徵信評估」等缺失,與鄧、郭2人未有直接關係,這部分沒有判准賠償。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圖/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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