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圓惡爸公開道歉 。對此,有檢察官認為,應多以公權力介入,防堵家暴案件。(圖/記者陳豐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一名父親,因小孩購買的肉圓沒有加辣,竟對妻小施暴,引發喧然大波。有檢察官PO文指出,過往常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然而近來家庭暴力事件頻傳,家庭暴力防治法經過歷次的修法,不僅放寬家庭暴力的定義,更擴大了保護對象,家庭暴力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希望透過嚴密的法律規範,並且讓公權力介入,擔負以刑責,以嚇止此類案件的一再發生。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舉凡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任何刑事處罰行為外,精神凌虐、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等均屬之,保護對象除了夫妻、父母子女以及一定家屬或親屬之間外,即使非屬受暴者,目睹暴力意即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少或家庭成員亦會加以保護。
徐弘儒接著說,當不幸遇到「家庭暴力」時,除報警處理外,另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或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並且可以透過警察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會審酌案件情形命加害人禁止為一定事項或令其遵守一定之義務,例如禁止再為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被害人一定之距離;參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徐弘儒進一步解釋,當加害人違反法院「保護令」所命之內容時,則有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追訴處罰,並且當涉犯違反保護令或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罪嫌重大而有反覆實施之虞時,亦列為羈押之法定原因,法官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時得予以羈押。另外,自2016年2月4日起,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也納入保護範圍,亦即如果遇有社會新聞常報導的所謂「恐怖情人」,亦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徐弘儒最後呼籲,希望大家不要再認為「家庭暴力」是別人的家務事,而不願意介入,其實,許多隱藏在社區的家暴案件非常需要民眾協助發掘,透過你我建立家暴意識,不再隱忍縱容,一起努力建構預防暴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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