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8日上任,監察院15日就針對他之前在政府部門任職時兼職等違法事宜,以7:4通過彈劾。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出席的監委陳師孟指出,管中閔以匿名的方式幫媒體寫社論,犯了一個大忌。
▲監察委員陳師孟。(圖/記者黃克翔攝)
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之期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遭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監察院15日以7比4通過彈劾管中閔,案子將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共有6種,最重撤職、其次為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
陳師孟指出,管中閔採取匿名供稿的形式,犯了一個大忌,如果是具名寫專欄,也代表的是「自己的立場」,寫社論是代表媒體官方立場,是不是有利害衝突的關係,值得大家思考,若文章跟媒體立場不同,導致對方不讓你刊登,是不是也有損政務官尊嚴。
▲監委蔡崇義、陳師孟、王幼玲。(圖/記者黃克翔攝)
王幼玲表示,壹傳媒回覆給監察院的文件,管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以口頭方式與壹傳媒達成約定,每個月匿名供稿作為社論,每個月領5萬元報酬,一年領65萬元,管中閔入閣擔任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之後,卻沒有終止上述合作,三年期間持續供稿,共獲取190萬元的報酬。
王幼玲指出,管中閔是以匿名的方式寫稿,稿件將代表壹週刊社方的立場刊載,全部成為壹週刊的評論、觀點,而每個月固定收取報酬,因此監察院認定他符合固定、經常跟持續性等幾項要素,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中不得兼職的規定,所以提出彈劾。
「如是偶一為之,那沒問題,但他是長期、經常性的供稿」,監委蔡崇義強調,這些稿子都代表壹週刊的立場,如果內容是批評政府,或是稱讚國發會主委做得很好,會不會跟政府政策有衝突。今天記者會主要以管中閔為壹週刊寫稿一事,已經符合「固定、經常跟持續性幾項要素」,確定構成兼職,所以監察院以7比4通過彈劾案,對管提出彈劾。
管中閔彈劾案記名投票表決情形,共十一名監委投票,兩位監委請假;投成立票為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共七名;投不成立有王玉美、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共有9個層級,情節由重至輕依序為免職(不能當校長)、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但若認為有違法行為,無懲戒必要、或無違法行為,則會判決不付懲戒,在依法分案後,必須於1年半內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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