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教師體罰女童自打巴掌 教育局:4年內不得受雇補習班

▲台南永康區補習班教師違法體罰小四女童自打巴掌案,教育局開會決議該教師4年不得於補習班受聘僱。(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永康區補習班教師違法體罰小四女童自打巴掌案,教育局開會決議該教師4年不得於補習班受聘僱。(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日前台南市永康區一家補習班兼辦未立案課後照顧中心,發生教師不當體罰學生自打巴掌事件,教育局1月15日召開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決議認定該名教師4年內不得再於補習班受聘僱,認定結果並將提報教育部複核後登錄於全國不適任人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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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表示,事件發生後立即進行行政調查,對於經營未立案課後照顧中心,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新台幣6萬元,教師違法體罰部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召開認定委員會,會議決議認定其4年內不得再於補習班受聘僱。

本次認定結果為教育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法實施後全國首例。教育局除將此次認定案例通知業者,以期達警惕效果外,亦呼籲補習班及課後照顧中心業者應對所屬員工加強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另外今年也將辦理公共安全研習,對業者強化宣導,以積極行政作為,避免再有違法體罰事件憾事發生。

據了解,「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原僅能查詢學校中的不適任教師,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後,補習班狼師等不適任教師也納入系統,建置完成「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補習班在立案、變更教師、聘用教師前,都須先向縣市政府主管單位申報,並由相關人員進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核是否為不適任教師。

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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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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