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介白/反商仇富推論入罪 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怎麼了?

2019年01月18日 11:23

▲官司,稅務官司,敗訴,恐龍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如果司法縱容反商仇富的判決繼續出現,只會更加深社會的階級對立。(圖/視覺中國CFP)

《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的兒子,同時也是瓏山林董事長的林鴻堯,遭指控以「假贈與、真購地」的方式侵害居住正義,依偽造文書罪判處10月徒刑定讞,必須入獄服刑。高院確定判決一出,只見《自由時報》憤憤不平的大篇幅報導批判,同樣身為媒體,我們不願冷眼旁觀,更要哀矜勿喜。

林鴻堯的重判判決,用伸張正義來包裝,但骨子裡卻蘊藏著反商仇富的影子為何會導出如此關聯結果,關鍵在於本案的犯罪事實認定邏輯:老闆一定知情並下達指示。涉案被告的特殊身分,乃至最後的量刑失衡,用奇怪已不足以論述,也存在著針對性。

檢視一、二審法院判決林鴻堯有罪的理由,給人最直接的感受是,如果本案的被告不是林榮三的兒子,而是一般不知名的建設公司老闆,試問一審的唐玥法官,二審的曾德水審判長,會判有罪嗎?縱使有罪,在量刑上,會以接近法定最重刑的3年天花板重判,一點也不給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嗎?

答案肯定是不會的,如果被告不是林鴻堯,而是某某人,早早會以本案沒有造成損害,迄今未開發,縱有《土地法》第34條的「脫法」行為,但卻無違法行為而判決無罪,縱使有罪也沒有執行的必要,以啟自新的機會。

在司法實務界,人的問題是最為關鍵的。所謂的人,指的是司法官,也就是啟動偵查的檢察官,和接力審判的法官,如果能遇到心中無大小,我心如秤的司法官斷案,只看證據的多寡,不論涉案者身分是大老闆或普通老百姓,都能夠平常心的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司法公信力何憂不會提升。

用消極的說法只能說,林鴻堯運氣不好,在檢方獲不起訴後,再議程序時,罕見的被高檢署直接命令起訴,案件繫屬法院,案子分給台北地院的唐玥法官,遭重判幾近偽造文書罪的滿貫刑度。上訴高院後,又遇到曾德水審判長,如同《自由時報》的報導引述,這兩位法官似有很明顯的政治傾向,用白話講叫「討厭綠的」,誰叫他爸是綠媒《自由時報》的創辦人林榮三。

在司法實務界中,最為人詬病之處,就在於法官的政黨傾向。司法官將個人對政治的好惡,在個案中暗渡陳倉,極不道德,更戕傷司法,這從過往許多個案的判決理由中不難窺見。用政界角力戰中常見的「辦綠不辦藍」或「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等用語,再從指標性的個案,如馬英九洩密案、扁家弊案等,不同的案件到了不同的法官手上,判決經常會有可預期的判決結果,這其中已非巧合可以說明。

林鴻堯的有罪及重判,是可以檢視與評價的。林的辯護律師在定讞後指出,本案的贈與行為在業界行之多年,以往皆判無罪,卻獨厚林鴻堯。至於以推論方式認定林知情贈與之事,欠缺直接證據。在業界中,林鴻堯的個性像是中信辜家的辜仲諒,企業經營上,大都只管策略等大方向,其他業務細節根本不可能去過問甚或指示,但對於在象牙塔內的法官而言,這些有錢人都是為富不仁,都是壞蛋,怎麼可能不知道。

從林案的量刑更可見一斑,偽造文書法定最重本刑是3年,一審判2年10月,二審縱使減刑到10月,更是罕見的閃開易科罰金的機會,目的就是要讓他入獄。

在此呼籲,司法絕不能因為涉案被告是名人,是企業老闆、有錢人,或有著不同的政治立場,而在面臨訴訟時,有著顯著不同的差別待遇。如果司法縱容反商仇富的判決繼續出現,只會更加深社會的階級對立,以及外資因此對台灣的企業風險評估後的卻步。

當司法判決也加入反商仇富的非理性隊伍時,試問,包裝著特定立場的判決,很解氣嗎?是落到特定司法官手上,用重判來教訓嗎?法律之前,不該是人人平等嗎?司法當局該好好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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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介白,ETtoday新聞雲撰述副總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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