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一名患有心臟病的保戶戲水溺斃,保險公司卻以其死因為疾病造成非意外所致,而無法理賠意外險遭家屬抗議,該案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後判定,縱使保戶有疾病也非溺水主要死因,仍須視為意外事故,判定保險公司拒賠無理。
關於保戶是否因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而身故,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會諮詢專業顧問意見後,先了解保戶因心臟病發作於水中吸入海水造成窒息,急救後仍發生缺氧性腦病,導致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可是保戶在海邊從事浮潛活動,水深雖僅及於小腿高度,還是屬於意外事件的挑戰性環境。
而保戶患有冠心病與肥厚心肌性心臟病發作,但心臟病發作並不一定會直接導致死亡結果,乃是因所在環境有水之存在,保戶因失能於水中吸入海水造成溺水、窒息,進而引發死亡結果,此過程仍屬意外事故之發生。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因此認定保險公司須給付保戶的受益人配偶所請求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拒絕理賠保險金則屬無理。
該案保險公司則說,由於依保戶的法醫鑑定結果,是因心臟病發作於水中吸入海水造成窒息,急救後仍發生缺氧性腦病,導致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才會主張保戶是先有疾病發作,致落水而身故,並非純粹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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