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案中,雇主該不該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明明就是同一個殺人案件,為什麼一件判賠、另一件不用?理由就是:「兩個法院認定的案情不一樣」!(合成圖/資料照)
如果你還記得媽媽嘴案,咖啡廳店長謝依涵在咖啡廳內預謀殺害客人,雇主呂炳宏等人被死者家屬追討連帶責任,要雇主和犯案員工一併賠償。但怎麼幾天前高等法院更審後卻判決免賠。之前不是說要賠?怎麼現在又不賠?
先跟大家釐清,媽媽嘴案涉及兩個賠償判決,分別是由不同人提起的。其中,女性死者家屬求償被法院判賠(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2852號系列判決)。至於最近新聞判免賠則是男性死者家屬求償的部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172號系列判決)。
同一個案件,為什麼一個要賠、一個不賠?相信你也跟我一樣有這個疑惑:明明就是同一個殺人案件,為什麼一件判賠、另一件不用?理由就是:「兩個法院認定的案情不一樣」!依照民法第188條,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工作中)造成的損害,雇主要連帶負責。因此,如果員工是在「工作以外」的過程造成損害,員工自己負責,雇主不用連帶負責。
根據之前的法院判決,幾乎都認定案情是「媽媽嘴員工在咖啡廳內藉機在飲料下藥提供給顧客,再將昏迷的顧客殺害」,既然是上班時下藥,那麼自然是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雇主就要負責。(參考106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刑事判決與系列判決,這是員工被判強盜殺人罪的刑事判決;女方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判決也是參照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所以因此判賠,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2852號民事判決與系列判決)
但在這一次免賠的判決中,大轉彎認定案情是「無法確定在咖啡廳下藥,只能確定有下藥並殺害」;既然不能確定是上班時下藥,就不能要求雇主負責。(參考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案情大轉彎是因為對證據的認定不同,判賠的法官採信員工的犯罪證詞,認定是在店內下藥;判免賠的法官認為員工的證詞前後不一、有太多版本,綜合物證與證人一起看,無法證明是在店內下藥。
但同一個案件,法院判決卻不同,可以嗎?依照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個也包含了各個判決之間互不干涉,A判決說這樣,B判決不見得要照著審判。因此,雖然女性家屬提的案件判賠,男性家屬的法官不見得要照著判。
如果同一個案件,但有事實、證據上的差異,做出兩種判決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兩個受害人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殺害,那麼有兩種結果就合情合理;但如果同樣的事實證據卻做出兩種判決,就會造成個案中的不公平。本案中,一個判賠,一個不賠,對於受害的家屬來說不公平,對於被求償的雇主來說,也不公平。
為避免同一個案件出現不同判決的情況出現,法律有一些解決的機制,例如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3條至57條)或是合併偵查、管轄與審理(《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5條),盡量讓同一件事情由同一個單位來處理,至少可以確保沒有「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但這些機制不見得是強制的,有時候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例如有些共同訴訟,當事人意見不合,也可以選擇分開起訴,不要一起審判;相牽連的刑事案件,也是由法院決定要不要合併審理,例如A、B、C一起犯罪,被送到不同法院,法律只是允許合併審判,不強制要求。
目前免賠的案件還在高等法院,還有上訴的可能性,到底最後要不要賠,還是要等下去才知道。但私心說,我並不喜歡現在法院對雇主責任的標準。有些情況雇主沒辦法預防或規劃,即便從風險分配的角度來說,要雇主為了一些極端的情況負責(例如本案這種重大犯罪)實在是防不勝防,對雇主來說並不公平。如果真的認為犯罪被害人很可憐,強化犯罪被害人補償機制或許是個更恰當的選擇,而不應該讓雇主來彌補這個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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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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