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捷運站出口對女子掏出生殖器。(圖/記者張一中攝,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男子阿明(化名)2018年8月在捷運站出口搭乘電扶梯時,見前方身穿短裙的女子而起性慾,竟在電扶梯上裸露生殖器而手淫,還將手中的精液甩灑於對方所穿衣裙,做出公然猥褻行為,以滿足自己的性慾。台北地院審理後,依犯公然猥褻罪,判處阿明3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完成2場法治教育課程。
依判決書提到,後來是因該名女子發覺衣裙沾有不明黏液,以衛生紙擦拭後,發覺是精液,於是報警調閱案發地監視器畫面,警方因此循線查獲。
法官認為阿明裸露生殖器而手淫的地點是在捷運站出口電扶梯,是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地方,符合「公然」之要件,且將精液甩灑於女子衣裙的動作,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自屬猥褻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法官審酌阿明不顧公眾場所他人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做出使人心生厭惡的猥褻行為,已足造成公眾不適感,並造成他人心理厭惡、噁心,影響社會風俗,但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對方達成和解,當庭道歉並賠償損失,因此量處有期徒刑3月,以示懲儆。
但法官考量阿明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這次一時失慮,但犯後已坦承犯行,甚有悔意,且已當庭道歉並賠償損失,對方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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